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17-06978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7-11-20 15:01:57

文号:松政办发〔2017〕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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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14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

县政府成立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由县府办、监察、卫生计生、财政、审计、教育、人力社保、民政、残联、总工会、团县委、妇联、县计生协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计局和县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章 公益金筹集和使用

第三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每年县财政注入不少于50万元,以保障公益金的正常运行;

(二)每年从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按总额的8%提取;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接受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包括上级拨款或补助)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曾违反法律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具有松阳县户籍(学籍)的计划生育家庭或个人,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奖励或补助。

(一)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或死亡以及父母双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生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三)高考、中考成绩优秀并被学校录取的独生子女特困生;

(四)在高考中成绩优秀并被北大、清华录取的独生子女;

(五)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子女或实施辅助生育的家庭;

(六)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手术后遗症、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七)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作出较大贡献、本人或家庭发生特殊困难或重大变故;

(八)推行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较大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五条 公益金奖励或补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家庭:

1.独生子女死亡,且其母亲未满49周岁的家庭,即时给予该家庭当年一次性不低于5000元补助。次年起给予该家庭跟踪补助每年不低于1000元,至母亲年满49周岁为止(此后转为国家的特扶补助)。

2.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一至三级(符合第二代残疾人证评定标准,下同),且其母亲未满49周岁的,按残疾等级一、二、三级分别给予该家庭每年不低于1000800600元补助,至母亲年满49周岁为止(此后转为国家的特扶补助)。

3.未婚独生子女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特殊病种(符合《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下同),给予该家庭每年不低于1000元补助。

既是残疾、又患特殊病种的未婚独生子女,视情可以叠加享受补助。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家庭:

1.孤儿(父母双亡,特指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后的独生子女家庭或计划生育家庭,下同),每年给予该孤儿不低于1000元补助,至该孤儿年满18周岁止。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且为低保户的,给予该家庭每年不低于600元补助,至其子女年满18周岁止。

3.父母一方(或双方)一至三级残疾,且为低保户的,按等级分别给予该家庭每年不低于700600500元补助,至其子女年满18周岁止。

4.父母一方(或双方)特殊病种,当年一次性给予该家庭不低于800元补助;若是低保户的,次年起给予该家庭跟踪补助每年不低于800元,至其子女年满18周岁止。

若是同时发生有多种情况的,视情可以叠加享受补助。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特困生:

1.一次性补助。对高考、中考成绩优秀并被学校录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独生子女特困生,按高中、专科和本科三档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1)孤儿;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且为低保户的;

3)父母一方(或双方)一至三级残疾,且为低保户的;

4)父母一方(或双方)特殊病种,且为低保户的;

5)父母为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2.跟踪补助。对孤儿及品学兼优的独生子女特困生,在就学期间视情实行跟踪资助,跟踪补助标准是每个学年:大学不低于3000元、大专不低于2000元、高中不低于1000元。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凭录取通知书等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0元的奖励。

(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经批准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给予补助,夫妇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

失独家庭再生育的,即时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0元补助。

(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视情每年给予补助。

(七)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第(九)项规定条件的家庭,视情给予补助,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县卫生计生局另行制定。

(八)对本办法第四条第(八)项,包括为计生特殊家庭投保计生特殊家庭保险,为独生子女家庭、村级计生服务员和关爱失独家庭志愿者等投保意外伤害险等,具体条件、标准和办法由县卫生计生局另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给予专项保障。

第六条 公益金奖励或补助的收入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数范围。

 

第三章 公益金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实行动态管理。公益金的资助方式:

(一)经常性补助。用于扶持救助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

(二)一次性的困难救助。扶助符合特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或是帮助发生意外事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临时性的困难。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填写《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由村民(社区)委员会初审后,送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并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在填报《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时,需附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县有关部门或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残疾人证、特殊病种门诊卡或特殊病历、死亡证明、就学证明、社保卡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查验。

第十条 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类型,可以采取年底统一发放、年度内即时发放等多种形式,并结合“5·29”计划生育协会活动日等重大时期开展发放工作。

 

第四章 公益金管理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制度,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公益金的账户设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账号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社会各界资助。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规范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三条 公益金收支实行公开制度,设立政务、财务公开专栏,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已经领取公益金奖励或补助的家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当及时报告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取消其计划生育公益金扶助资格,自行为发生当年开始执行,原享受跟踪补助的即行终止:

(一)发生领养或再生育行为(含单亲家庭再婚后领养或再生育)的;

(二)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患者治愈或经依法鉴定转为特扶的;

(三)户籍或学籍迁出本县的;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资格被取消的;

(五)因违法违纪被处理的;

(六)其它原因经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奖励或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还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筹集及使用管理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享受计划生育特扶、奖扶、生育关怀等政策资金补助的,不再享受本公益金。本办法不溯及既往。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独生子女,是指201611日前出生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

特殊病种,是指符合《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管理办法》(丽人社〔2014〕111号)第四条规定的病种,包括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脏器功能衰竭症、脑血管意外、高血压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病毒性肝炎、帕金森病、肺结核、儿童孤独症、完全性生长激素缺乏症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松政发〔201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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