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及住房的用益物权,加快我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任务的安排,制定了《松阳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制定本《细则》的必要性
宅基地和住房关系到农民的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各地积极做好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高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率,为真正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等权能创造条件。为了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快我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出台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房屋登记办法》。
4.《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
7.《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明电〔2017〕15号 )。
三、起草过程
2017年8月1日,县国土资源局启动《细则》起草工作,按照《松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细则》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调研论证。为使《细则》有更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先后多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的规定,借鉴兄弟区县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细则》讨论稿。10月10日下午,向分管副县长做专题汇报。10月11日,县政府召集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司法局、综合执法局、三改一拆办、财政局等部门,西屏街道、古市镇、象溪镇、新兴镇、玉岩镇、大东坝镇等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进行讨论,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讨论意见对《细则》进行了修改,形成《细则》征求意见稿。2017年10月12日至10月22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建议和意见。2017年10月24日提请县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法制办提出了3条修改意见,全部予以采纳。2017年10月28日经县政府同意公布《细则》。文件已经在松阳县政府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
四、《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规定了细则适用的范围、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的定义、登记的单位、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登记发证程序,第五条至第十条,主要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程序、申请材料等内容。
第三章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中各种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式方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当事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经费保障,文件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