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则
1.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政府推动、政策驱动、市场带动”的发展思路,深入实施四县并举发展战略,以“十三五”规划实施为契机,以行业结构调整为突破口, “走出去”发展为着力点,培育建筑强企为支撑,全面加大建筑业政策扶持力度,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县建筑业整体发展水平,促进松阳经济社会的发展。
2.发展目标:到2020年,实现全县建筑业总产值26亿元,力争突破28亿元,实现上缴税收1.3亿元,力争培育1家超5亿企业,2至3家年产值超3亿企业,至2022年,力争培育1家上市企业。
二、破解建筑业发展难题
3.解决企业用地难问题。在近三年内安排一定数量土地,根据上年度企业实际缴税总额,达1000万的,在交通便利区域安排仓储、办公、生产等用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亩。牵涉到规划、容积率等问题的,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建筑业企业所需土地,享受工业用地优惠政策,用地安排条件由建设部门进行审查把关。
4.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
(1)严格执行国务院部署的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四类保证金外,其它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于保留的四类保证金推行以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减轻企业大量使用流动资金的压力。积极推行和发挥工程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由保险公司提供工程担保。
(2)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工程造价编制水平。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预算定额真实反映市场价格,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管理的需要。
(3)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建立加快工程款结算速度督促机制,加快企业资金回笼,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为,提高结算审核效率。加强市场信息价的动态管理机制,逐步扩大信息价发布范围,建立实际市场价格收集库。财政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结算审核的监管、指导。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规范建筑业行业管理
5.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强工程标后管理。
(1)强化工程建设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相关规定执行。
(2)严格执行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示范办法以及配套政策措施,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认真履行行业行政监管职能。
(3)实现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与各行政监督部门相互联系及各专业、各层次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管的标准统一、程序接轨、信息共享。
(4)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符合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作为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邀请招标。政府投融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只有少数几家建筑工业化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的,符合规定的允许采用邀请招标。需要专利或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装配式建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
6.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依法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四、鼓励建筑业做大做强
7.培育建筑业重点企业,每年评选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被县政府命名为“松阳县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首次获得该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县政府命名为“松阳县建筑业优秀企业”,首次获得该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获 “丽水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奖励30万元,首次获“丽水市建筑业骨干企业”称号的奖励20万元,首次获“丽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首次获“丽水市建筑业开拓市场优胜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
8.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发展。对在我县范围内实施与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和备案后,在项目备案建设期内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额(不含土建款)的5%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若项目在2年内完工并投产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额(不含土建款)的6%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每个项目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为充分调动建筑业企业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对我县的贡献情况,县政府授权县建设局会同财政局等单位对企业评审奖励。
10.鼓励资质提升。对施工企业资质主项由一级升为特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主项资质由二级升为一级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主项资质由三级升为二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20万元。监理企业和设计企业的主项资质由乙级晋升为甲级的,奖励20万元,由丙级晋升为乙级的,奖励10万元。
11.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科研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工法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3万元的奖励。获国家或省级一等奖的QC成果,分别奖励3万元、1.5万元。对在本县申报国家授权获得专利的按松阳县专利奖励办法奖励。
12.鼓励企业引进省级以上优秀项目经理、注册类工程技术人员。对前三年均不在本县建筑业企业注册,转注到我县的一级建造师,并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首个项目完成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且按规定上缴各类税费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由县建设局向县总工会推荐为县劳动模范。在省级优秀项目经理、一级注册建造师等人才的引进、培养、保障和激励机制等方面,享受与机关企事业人才同等待遇,享受人才公寓租赁政策等。
13.鼓励企业创优夺杯。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杯”奖、获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奖、获市优质工程“九龙杯”奖和县级优质工程“延庆杯”奖的,分别奖80万元、40万元、10万元、3万元(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获得“国家AAA级文明标化工地”、“省级文明标化工地”、“市级文明标化工地”和“县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8万元、2万元(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五、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14.成立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的松阳县促进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县纪委、发改、建设、财政、地税、国税、审计、招管办、社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共同研究建筑业发展战略,解决困扰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负责建筑业发展日常管理。
15.加强建设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形成合力”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建设为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与推广、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人员培训、行业自律等服务的行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优质资源,提升服务水平。
六、附则
16.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各项指标以企业上报并经县建设局、财税部门联合核定数据为准。
17.建筑企业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
(1)出现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发生较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
(3)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
18.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松政办发〔2014〕135号)同时废止。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