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阳县公安局关于开展部分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0266403_8/2017-00738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7-10-21 00:00:00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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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所队室:

    现将《松阳县公安局关于开展部分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公安局

                  20171021

  

松阳县公安局关于开展部分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快速办理各类行政违法案件,提升行政执法的效率,有效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执法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是指公安机关对部分违法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的行政案件,通过优化办案流程、简化审批程序等方式,实现案件快办快裁。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除外。

      第三条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从快。遵守法定办案程序要求,确保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二)质效并重。以确保案件办理质量为前提,优化办案流程、程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权利保障。严格履行权利、义务告知,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行政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违法嫌疑人承认违法事实,对指控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
     (三)案件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法律适用无争议;

(四)案件当事人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无异议。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一)简单、轻微的赌博类案件,根据裁量基准情节较重的除外;

(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殴打他人、毁损财物等案件;

(三)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案件;

(四)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

(五)旅馆、网吧、居住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类案件;

(六)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类案件;

(七)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类案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一)违法嫌疑人不承认违法事实的;

(二)案件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争议的;

(三)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的;

(四)违法嫌疑人或者与违法嫌疑人有关联的人涉嫌犯罪的;

(五)涉外行政案件; 

(六)案件当事人对适用快速办理程序有异议的;

(七)其他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八)其他不宜使用快速办理机制的。

第二章 调查 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以下简称“快速办理案件”),原则上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24小时内办结。快速办理的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以简约高效为原则,同时确保证据的证明力,整个案件的证据链要完整、充分。
    第八条  快速办理案件在询问案件当事人前,应当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表示无异议的,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确认或者在录音录像中口头明示。

第九条 对下列快速办理案件的违法嫌疑人,可以不带入办案区:

(一)拟当即进行调解的案件;

(二)旅馆、网吧、居住出租房、流动人口管理类案件;

(三)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

(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对不进入办案区的违法嫌疑人,可在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区、调解室、证人询问室等办案场所开展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但不得带至办公区域、二楼及以上场所,并应纳入监控视线范围,确保安全。

第十条  对不进入办案区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对需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嫌疑人,在执法办案综合应用系统中录入案件、人员的基本信息,不需要打防控补录,不需要采集人员的指纹、DNA;当场处罚、调解的,可以不进行信息采集。

                 第二节 受案

第十一条  民警接受案件后,经过初步调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报告,办案单位负责人同意快速办理的,进入快速办理程序,并在《受案登记表》上标识“快速办理”字样。

第十二条  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符合调解范围的案件类警情,经当场调解并达成协议的,可以由现场处警民警在处警单上简要记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调解结果和履行情况,并交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的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并能即时达成协议的,经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即时履行后,不再受案。

第三节 询问

第十三条  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时,可以根据案件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自行书写。能自行书写的当事人或者证人,可以由其本人自行书写书面材料,办案单位可以提供自书样本供其参考。在自书过程中,办案单位可以视情安排工作人员在场全程陪同并指导。自书材料应当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民警收到自书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具体参照附件2

(二)使用格式化询问笔录。使用要素齐全,能完整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格式化笔录制作询问笔录。

(三)现场录音录像。对需要现场即时询问的证人(如上网人员、住宿旅客、现场目击证人等),办案民警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当场进行录音录像,不再制作询问笔录。询问内容应当包括向被询问人表明身份、告知权利与义务、核对其身份后再询问案件事实。向多名人员取证的应分别进行。

第四节 勘验、检查、辨认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的,可以采用全程录音录像方式对勘验、检查、辨认过程进行记录,并附简要的过程说明,不再制作相应的笔录。

 第十五条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需要开具检查证进行检查时,可以直接在执法办案平台开具,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口头的方式向有审批权限的领导进行汇报后,使用印刷版检查证进行检查,并制作格式化的《检查笔录》。

第三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快速办理的案件,取得下列基本证据,并能够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可以呈批处罚:

(一)赌博类案件:违法嫌疑人及同案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文书、身份信息等。

(二)殴打伤害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及其伤势照片、证人证言、身份信息等。

(三)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现场照片、身份信息等。

(四)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据保全文书、认定意见书、身份信息等。

(五)网吧、旅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身份信息等。

(六)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据保全文书、身份信息等。

(七)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身份信息等。

符合快速办理案件中的相关音视频资料应当刻录光盘并制作相关说明后附卷。

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的,录音录像资料应当按照不同的人员、场所、物品等执法对象分别划分成单独的文件存储。

第十七条 适用快速办理的案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以及违法嫌疑人认错悔改情形,在法律规定的量罚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违法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作出有影响的违法人员的前科材料情况应予以调取。

第十八条  当场进行处罚的案件,在询问结束后,可当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理由与依据,听取其陈述与申辩,并对该过程予以全程录音录像,可不再单独制作《告知笔录》。

第十九条  适用快速办理的案件,应实行网上审核审批。

根据法律授权可以由派出所进行处罚的案件,由办案民警制作审批报告,交法制员审核后,呈报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派出所无权处罚的案件,由主办民警到县局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适用快速办理的案件,审核、审批案件环节发现不符合快速办理情形的,可终止快速办理,退回原办案单位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的录音录像资料应利用专门的储存设备单独保管,按照不同的证据种类进行分类保管,并做好备份工作,确保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和客观性,在提交审核审批时应刻盘一并移交审核,审核后刻盘附卷。

第二十二条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的内部审批程序可适当予以简化,无需单独打印附卷,审核审批人员在执法办案系统内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法制大队、各办案单位应加强对执法办案民警的培训,提高民警利用录音录像固定相关证据的能力和水平,做到规范、文明执法。

第二十四条  法制大队在审核案件时,发现不符合快速办理情形的案件,经局领导审批,可以依法撤销处理决定,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法制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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