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溪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索引号: 00266478_3/2017-00756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7-01-04 00:00:00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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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裕溪乡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依和国家有定,对其内容否属秘密业秘密隐私公开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定进行保审查公开作审查出处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审查
开,
审查负责,公开负责原则确保国秘密安全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 乡政府应当建立健政府信息审查机制,依

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程和,明确审查的程和责明确审查工作的负责人审查工作乡政府开审查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
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
密期限需要延长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内容涉及业秘密隐私的信息
)与行政关的,公开能会影响动或者会威胁产安全的信息

讨论过程中的信息,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定的政府信息

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的保审查应当依以下程进行
信息的机构提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
信息机构的负责人提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
机关负责保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审查意见

机关审查

第七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的政府信息公开,应的行政机关负责保审查其他机关单位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乡政府对政府信息是否属秘密密级不明确的,业务方的,级报确定事项密级机关或保工作确定其他事项级报确定事项秘密的保工作确定

第九条 确定为国秘密已超过保密期限公开的政府信息,乡政府应在保审查公开办理手续以公开

第十条 各办在政府信息明是否属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办公室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乡政府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乡政府信息受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三第二的行政行政诉讼机关或人民法院可关政府信息是应当公开提关主工作确定确定机关或人民法应当提关政府信息的文本和争议双关信息确定以公开机关得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四条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列情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定为公开的
(二)
不予公开的存在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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