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6)
索引号:/2017-03275     发布机构:     来源: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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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松阳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新一届松阳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按照“加速崛起”总体要求,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全面小康两大战略目标,坚持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阳光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内设机构和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大兴求实作风、干事文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

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县长处理,或者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以“审批提速、服务提质、工作提效”为核心,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全县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完善行政管理、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松阳”建设;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推进公平准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进程,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加强重大决策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六条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空间规划、重点资源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草案,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全县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深入调研,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在上一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新一年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计划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制定前应当请示县政府。

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三条 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四条 按照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经济利益脱钩的原则,不断理顺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其他各类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县政府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县政府及各部门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规范公权力、提高公信力、增强执行力。

 

第八章 科学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落实好县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各项目标任务。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在年初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需要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各副县长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按县政府统一部署狠抓工作落实。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县政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适时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县政府对工作部门和其他垂直管理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配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等费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健全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内设机构和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县工作的重要情况;

(五)讨论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各乡镇(街道)、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报请县委决定的事项;

(六)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传达和研究贯彻省(市)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市)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 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 研究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 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召集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县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处理中央、省、市领导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七)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六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分管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涉及面广的议题,牵头部门要事先主动和相关部门协商,或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协调,协调会议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并提交。部门意见不统一又未经协商、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有关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七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部门参会对象不能参加上述会议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经县长批准后,由部门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请假人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书面提出。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经办公室有关领导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需要拟文批复或以其他文件形式下发的,须待会议纪要成文后,按公文审批程序审核签发。

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审阅后,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县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公开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的宣传报道,须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审定。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须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批准,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加强督促检查

第五十条 县政府建立和完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督查室具体组织督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 督查工作范围:

(一)上级领导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效果;

(二)县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县政府专题会议作出决定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领导批示,需要督查、落实并报告结果的事项;

(六)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以及影响全局工作,需要督查的重要问题或事项;

(七)行政执法的督查工作;

(八)其它督查事项。

第五十二条 及时办理和反馈督办事项的要求:

(一)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督查室对需要督办的事项,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发出督办通知书;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

(二)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督查室在收到督查反馈结果后,编报书面文件分送县委、县政府有关组成部门。

(三)对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督查室与有关部门联合调查。

(四)县政府督查工作与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各部门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

 

第十二章 严格请示报告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须经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主任和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县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各组成部门的设立或撤销(合并)、涉及全县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动,应向县委请示,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对于主管工作的重大决定、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县政府报告,并定期向县政府书面报告实施情况。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如有重大紧急情况、重大事件须向县政府报告。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向县政府提交的请示报告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报告应先讨论并经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

 

第十三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五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和《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

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县政府的发文,经相关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复核后,交分管副县长审阅,报县长签发。

县政府办公室的发文,包括县政府及办公室抄告单,一般由相关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分管副县长或县长阅后签发。

第六十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上级政府的公文,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的议案,由县长签署或签发;县政府文件涉及机构编制、人事任免、财政预算、政府性建设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出让、政府性债务等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类先进表彰事项和对象,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统一报县长审定。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四章 严肃纪律和改进作风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文章,或者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县政府通过举办学习会、理论务虚会、讲座、报告会等方式,组织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学习经济、科技、法律法规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到县外开会、学习培训、参观考察、招商引资和疗养、休假等,应事先报告县长,并由县政府办公室视情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五章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松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松政发〔2007〕37号)同时废止。

县政府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等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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