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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16-06750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成文日期: 2016-12-09
文号: 松政办发〔2016〕15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16-0016
有效性: 废止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7-01-18 16:16:08 来源: 松阳县 责任编辑: 陈泽钊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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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松阳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7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松阳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16〕82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丽水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1〕84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全面提升保教质量的意见》(松政办发〔201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领导与协调

(一)配套幼儿园是指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二)成立松阳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改、国土、建设、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总协调。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新建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加强配套幼儿园前期规划管理

(三)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发改、国土等行政部门,根据松阳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适时修改松阳县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建设局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的相关内容,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局。

(四)配套幼儿园布点配建以《2013-2020年松阳县幼儿园布点规划》为依据,住宅小区开发新建时,原周边未配建幼儿园,居民学前适龄儿童预测达到180人以上的,原则上需设置一所规模为6-12个班的配套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应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另行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新开发区块如有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人口数量的,依需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

(五)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前,建设局和教育局应共同制定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中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规划用途、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等内容。

在竞买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国土局应将幼儿园配套建设作为住宅小区土地竞买的前置条件,把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无偿配建以及交付方式、监管要求、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等内容。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七)发改局立项审批和建设局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局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建设局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通知教育局参加。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三、规范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移交管理

(八)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建设局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无偿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并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建设局在园舍建设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督,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并适时邀请教育局参与幼儿园园舍施工环节的监督工作。对于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规定期限建造幼儿园的,国土局、建设局应责令开发单位限期建好幼儿园。

(九)建设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县教育局管理和使用,同时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项目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凡未移交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

(十)教育局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工作。

四、规范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与使用

(十一)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属国有教育资产,由教育局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十二)对已建成的住宅区,由教育、国土、建设等行政部门组织检查其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并要求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法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十三)属国有教育资产的配套幼儿园不论何种办学性质一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若以出租、承包等形式用于办园的,其租金收入应作为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十四)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十五)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松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

(十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松阳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松阳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刘 

副组长:林晓东(县府办)

李文标(教育局)

  员:钟善德(建设局)    卢丁方(发改局)

温小运(财政局)    徐火明(国土局)

何群荣(教育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李文标兼任办公室主任,何群荣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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