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融合发展,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4]216 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医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6] 87 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 2017 年,100 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均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或医院;乡镇(街道)有一至二所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养医结合服务;所有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均应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实现农村社区健康医疗与居家养老服务同覆盖。
到2020年,至少拥有一所具备二级综合医疗资质老年疾病专科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都要开展养医结合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养老机构积极提升医护功能。
1.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积极开设医疗机构,提升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其中:100 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合作。
2.简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程序。养老机构可自行申请设立医疗机构,也可引进公私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设点,提供有偿医疗护理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受区域和距离的限制,经审批变更后可面向社会开放,为有医疗护理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务。
3.养老机构推行康复服务。各类养老机构要配备康复设备,认真开展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康复中心,配备专业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开展专业化的康复服务。
(二)医疗机构积极支持养老服务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拓展服务功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可整合利用现有资源,配备必要的护理人员,将部分床位转为康复护理床位,收治需要照护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
2.鼓励设立区域性老年病医疗中心。三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人服务窗口,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专科或服务窗口,有条件的设立老年病专区,增强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并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三)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协作服务。
1.完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业务协作网络。除内设医院的养老机构,都要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并协同医疗机构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
2.建立医疗护理和养老服务转移机制。在从事养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探索建立医疗护理和养老服务转接评估机制,按照评估结果对在院老人进行分类休养或医疗护理,鼓励医疗机构内需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转移到具有护理功能的养老机构,逐步解决医疗机构中老年人的“压床”问题。
3.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合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平台,定期为本辖区户籍老年人集中开展健康管理、健康体检、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和中医药等服务。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参与智慧养老。依托市统一建立的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接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急救、健康咨询等服务。
5.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庭。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逐步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和医保支付制度相衔接的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在符合医保政策和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家庭病床、上门诊视等“养医护一体化”服务,使老年人不出社区、不出家门就能够享受到专业的护理、保健等服务。
(四)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养医结合的服务机构。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发展集医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和临终关怀为一体的养医结合的服务机构;加快推进社会力量投资兴建老年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老龄型医疗机构。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人才队伍教育培训。开展养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要组建专业的养老护理员队伍,承担老年人的生活照护。鼓励入职医疗机构护理员岗位的养老护理员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承接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工作。
2.建立多领域的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人才联动机制。养老机构内的医疗机构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职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鼓励各专业的医师到养老机构内的医疗机构中开展多点执业。
三、政策措施
(一)享有相应医疗保险政策。
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老年社区内设立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医保有关政策,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试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老年社区内设医疗机构已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执行与同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门诊报销政策。健全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二)享有财政等优惠扶持政策。
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办的,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新增养老床位,可享受现行的扶持政策。社会力量兴建的老龄型医疗机构,享受社会资本办医的优惠扶持政策。
(三)支持政府购买服务。
对入住养医结合的服务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老年人,经评估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和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享受相应的补贴和购买服务。
(四)探索护理费用长期保障机制。
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调研,做好与医保政策的有效衔接,探索建立护理费用长期保障机制。扶持引导保险企业开办商业护理保险。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
(五)落实人才队伍激励政策。
开展养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养老护理人员可享受与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同等的技能等级津贴、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符合条件的纳入入职奖补范围;其正式工作人员在取得各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后,如果符合该单位相应岗位聘用条件的,均可享受对应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技能等级津贴不再另外享受。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聘、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养老护理人员与医疗护理人员身份重叠时,适用待遇就高原则,不能重复享受。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县政府直属有关部门要将养医融合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列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及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积极探索创新养医融合发展模式。
(二)明确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把促进养医融合发展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推进养医结合示范点建设,加快发展具备医疗服务能力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老年康复医院和临终关怀医院,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设医疗机构。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养医结合服务,推进养医结合服务社区化,负责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发改部门要将养医融合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财政部门要按政策支持养医融合发展。人力社保部门要完善养医结合机构的医保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套取医保资金等违规行为,支持养老护理员教育培训、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建设等。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县政府直属有关部门要将养医融合发展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考核目标,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