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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16-0674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0-12
文号: 松政办发〔2016〕13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16-0014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城市一类区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7-01-10 15:31:55 来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陈泽钊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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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城市一类区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城市一类区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管理,严肃处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一类区是指西屏街道一至十一村、城东社区、城南社区、城西社区、城北社区、古城社区、城中社区、项弄村、白沙村,水南街道水南村、青龙村、塘寮村、瓦窑头村、安乐山村。

本办法适用于2013930之前发生在松阳县城市一类区范围内“两违”行为的处理。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和林业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和林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 列入政府近期改造计划的项弄村、瓦窑头村和长虹中路、北山路改造工程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两违”处置按其改造政策另行处理。

第二章  “两违”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占地,主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三)改变批准位置占用土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占用土地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主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建设情形。

 

第三章  “两违”的处置

第一节   拆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拆除:

(一)占用基本农田或高标准农田建设的;

(二)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占地面积超过省定最高限额的;

(三)非农户口居民、公职人员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

(四)侵占国有土地的;

(五)影响防洪、消防、人防等设施正常运行的,严重影响文物保护、风景资源保护的,侵占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

(六)擅自在楼顶、阳台、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的;

(七)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地段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总高度超过6米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地段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筑总高度超过10米的;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传统商业区沿街历史风貌的;

(八)妨碍重点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规划实施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属于第六条情形的,未按照相关许可进行建设部分与单体建筑物其他部分能够明确区分,且拆除该部分不会严重影响单体建筑物建筑结构安全的,拆除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

第八条  属于第六条情形的,未按照相关许可进行建设部分与单体建筑物其他部分不能够明确区分,且拆除该部分会严重影响单体建筑物建筑结构安全、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视作不能拆除,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收入,处以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不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和罚款的,予以没收实物,没收后实物由国资部门处理。

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筑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部门应当将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向社会公示,并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情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鉴定。根据鉴定单位的鉴定意见进行认定,作出不能实施拆除认定。 

第九条  属于第六条情形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委托)违法建筑拆除机关组织拆除。

当事人的违法建筑在决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委托代为拆除,由拆除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节  没收购回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以外的“两违”或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完成整改的“两违”,予以没收实物处理,当事人可以申请购回。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两违”的购回款由建筑基础购回价和建筑购回价组成;国有出让土地上“两违”的购回款由建筑购回价及土地出让金组成,国有划拨土地上“两违”的购回款由建筑购回价组成。

建筑购回价的区域划分参照“松阳县城区土地级别图-住宅”确定。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上“两违”的建筑基础购回价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占用允许建设区的,占地面积在县限额范围内,按120/平方米计算,超出县限额范围但未超出140平方米的部分,按240/平方米计算。

(二)占用有条件建设区的,占地面积在县限额范围内,按200/平方米计算,超出县限额范围但未超出125平方米的部分,按400/平方米计算。

建筑购回价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 I级区域建筑符合标准套型的,按300/平方米计算,不符合标准套型部分,按350/平方米计算。

(二) II级区域建筑符合标准套型的,按250/平方米计算,不符合标准套型部分,按300/平方米计算。

(三) III级区域建筑符合标准套型的,按200/平方米计算,不符合标准套型部分,按250/平方米计算。

(四) IV级区域建筑符合标准套型的,按150/平方米计算,不符合标准套型部分,按200/平方米计算。

超过相关许可规定的面积进行建设的,按超出面积部分计算购回款。

原拆原建的违法建筑按照各级区域相应标准购回,但符合标准套型部分按40%计算,异地建房情形的不适用本款。

违反《松阳县农村居民异地建房管理办法》的“两违”,予以没收实物。当事人可以申请购回,购回款参照本条标准六倍计算。

第十三条  国有出让土地上的违法建筑面积超合理误差的,建筑购回价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标准购回,并按申请购回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两违”建筑购回价标准如下:

(一)I级区域超建筑面积的按600/平方米计算。

(二)II级区域超建筑面积的按550/平方米计算。

(三)III级区域超建筑面积的按500/平方米计算。

(四)IV级区域超建筑面积的按450/平方米计算。

第十五条  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的工业用地上的“两违”,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拆除情形的,按本办法规定购回,同时按《松阳县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定》(松政办发〔2015〕155号)文件的规定申请办理改变用途手续;对容积率超合理误差的,参照《松阳县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定》(松政办发〔2015〕1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及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同时申请办理改变用途手续。

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的工业用地上的“两违”,按其政策处理。

第十六条  2011年12月15日之前发生的“两违”,购回价按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

201112162013930发生的“两违”,购回价按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的2倍计算。

第十七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檐口高度进行建设,但能满足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且能使周边建筑达到日照标准的,违法高度从10厘米起,每超高10厘米400元标准处罚,以此类推;同时,违法超高导致建筑面积变化的,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购回款。

第三节  改正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两违”,按照法律、法规,能够补办、变更相关规划许可,或者采取改建、回填等改正措施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的状态,依法限期改正的,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一)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但是可以通过改建、回填等措施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的。

(二)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符合审批条件,并取得前期审核同意的规划审批文件,尚未获得工程规划许可的,但按照规划审批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按照规定可以补办相关规划许可证的。

(四)以危房修缮实施违法拆改建,通过改建、部分拆除能够不改变原建筑占地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面积、原建筑层次的。

(五) 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或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的违法建筑。

(六)经县政府同意采取改正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九条  县“三改一拆”办公室负责“两违”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国土、建设、文化、水利、交通和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两违”处置相关工作,乡镇、街道负责“两违”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街道组织工作人员以村或社区为单位对“两违”户的原有合法房产情况,家庭情况,违法占用土地的类别、面积,违法建筑的结构、层次、用途等内容进行调查,填写“两违”调查表,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建立档案、登记造册。

经核实后,由乡镇、街道以村或社区为单位对“两违”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由乡镇、街道会同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两违”户具体情况按本办法提出初始处理意见,并报县“三改一拆”办。

由县“三改一拆”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进行审核并提出拟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后,对“两违”户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由乡镇、街道向当事人送达处理意见告知书,逾期不履行的,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不予拆除的“两违”,按本办法处置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

集体土地上的建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或者其他用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符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两违”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告知书内容后,由当事人向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提出审批申请(附处理意见告知书及履行处理后的相关凭证),再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统一申报,由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每宗“两违”案件处理材料归档成卷,一式三份,乡镇街道、国土、建设各一份归档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一类区以外国有土地上的“两违”拆除情形的认定可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认定属于拆除的“两违”按本办法第七、第八、第九条执行;一类区以外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两违”不属于拆除情形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处置;一类区以外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两违”不属于拆除情形的,其建筑购回价按240/平方米计算。

第二十六条  一类区以外的“两违”具有改正情形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误差的计算按《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27)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之前有关一类区的“两违”处置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一类区范围:

西屏街道

一至十一村、项弄村、白沙村、城东社区、城南社区、城西社区、城北社区、古城社区、城中社区 

水南街道

水南村、青龙村、塘寮村、瓦窑头村、安乐山村

  注:根据《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县城规划区村庄类别划分的决议》(松人大常(2009)17号)确认。

附件2:县限额标准

 

家庭人口数(指一户)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县定

限额

3人口以下(含三人)

75

县标准

套型

280

4人口

85

310

5人口

115

410

6人口

125

430

   注:占地县定限额根据:《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县城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08〕3号)确定;非农符合立户的,县定限额标准不高于85㎡,县标准套型不高于310㎡。根据《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松阳旧村改造建房审批相关政策研讨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0〕4号)确定。


 

附件3:土地购回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占用允许建设区

县限额范围内

120

县限额范围外至140平方米

240

占用有条件建设区

县限额范围内

200

县限额范围外至125平方米

400

 

 

附件4:各级别建筑购回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级别

集体土地

国有划拨土地

国有出让土地

符合标准

套型的

不符合标准

套型的

I

300

350

600

300

II

250

300

550

300

III

200

250

500

300

IV

150

200

450

300

注:国有出让土地上的违建按上述标准计算购回款,并按申请购回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
附件5:   松阳县城区土地级别图-住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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