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扶持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
项目扶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扶持管理,依据《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3〕286号)、《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浙移领办〔2015〕1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浙移资〔2015〕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含创业致富资金、应急资金,下同)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扶持有利于改善移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开发、科技推广等各类项目。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含生产安置人口)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由松阳县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松阳县移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移民办)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松阳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会同县移民办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乡镇(街道)负责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优先安排无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项目,重点解决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发展问题,逐步向能够促进移民增收、改善民生的生产开发项目倾斜,并结合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改善移民村普遍存在的集体经济薄弱问题。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中的生产开发类项目,应遵循以移民意愿为基础、以增加移民收入为目的、以移民普遍受益为核心、以示范引导为方法等原则,积极引导移民村、移民合作社等经济快速稳步发展。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根据行业规程规范要求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实施法人负责制、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和项目建设监理制。
对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项目,参照《松阳县村级工程“大家建”暂行办法》(松政办发〔2013〕184号)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原则上以移民村移民安置人数为依据,并综合考虑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项目的重要性、可行性、效益、投资额、历年完成情况、项目业主的积极性和移民稳定等因素。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为年度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项目业主确定、拟建项目公示、年度计划项目预选、项目前期文件准备、项目计划上报与下达等。
第十条 项目申报前须确定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对项目申报、施工进度、工程质量、项目投资、工程安全和管护负总责。项目业主一般为项目所在村的村委会;项目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的,项目业主可为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项目业主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项目业主在预选计划项目时,须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征求移民代表意见,并原则上从我县相关水库移民扶持规划中筛选,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汇总上报县移民办,列入县移民办水库移民项目库。项目库按照规划实行动态管理,由乡镇(街道)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或增补规划项目。
项目业主在每年10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拟建项目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项目公示情况须拍照存档。项目涉及多个移民村的,项目业主应将拟建项目在所涉及的各个移民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申报计划项目时需提供项目前期文件(包括村两委或村民代表会议纪要、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工程预算等材料)。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原则上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项目业主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需编制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生产开发项目可只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生产开发类和移民实用技术培训项目一般由项目业主编制实施方案。专项资金30万元(含)以上项目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预算审核,并向县财政预算审核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在每年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本辖区年度计划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需出自县水库移民项目库。县移民办会同乡镇(街道)对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实地查勘预审后,每年3月底从项目库中抽取项目编制项目拟建计划,并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市移民管理机构后下达实施。
因项目建设需要,年度项目扶持资金可采取分期投资或跨年度资金累积合并投资的办法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控制价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省市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施工控制价200万元以下且专项资金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参照《松阳县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松招管办〔2015〕3号)实施,并委托相关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交易。项目发包方式的确定要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并向乡镇(街道)纪委作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同时报送县移民办。
第十五条 实行招投标的项目,项目业主与中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的相应条款签订施工合同;未实行招投标的项目,项目业主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协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和项目业主负责质量监督;技术含量高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桥梁、房屋等),必须按规定的开工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 移民实用技术培训项目:乡镇(街道)培训项目由乡镇(街道)按计划自行组织开展,制定实施方案,若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培训,需与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培训时告知县移民办;县移民办委托合作社和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需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培训时由受委托方告知县移民办和主要受益移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第十八条 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其主要内容或方案需要调整的,必须履行项目变更程序。其中涉及项目建设地点、类型、内容等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如项目建设地点、类型、内容等保持不变,仅涉及方案优化的,不属于项目变更。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无特殊情况须半年内开工,开工后一年内基本完工。
第十九条 实行“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落实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委托其代行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中介机构全程参与项目实施,负责监管项目前期各个环节操作规范性、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管理以及验收复核,服务费用分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落实,实行年度打包、按只计算。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包括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文件、招投标资料、合同文本(实施方案)、工程预结算报告(结算审核报告)、验收资料及有关图片资料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无特殊情况完工后6个月内未组织验收的,将取消该项目资金补助,项目验收分为自验、验收和复核三个阶段。
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双方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项目业主向乡镇(街道)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乡镇(街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移民办组织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相关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建立情况等。
其他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由主要投资部门组织验收,县移民办派员参加;项目业主需提供验收资料报县移民办备案。技术含量较高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房屋、桥梁等),原则上需由专业部门出具验收报告。物业楼项目主体结构工程竣工后,由业主、施工单位、监理、乡镇(街道)、设计单位、地质勘探单位对主体结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单。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项目验收组必须出具项目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项目复核后,复核组出具复核单。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并复核后,有关基础设施及生产开发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年度计划项目完成后,根据上级要求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验收复核合格后,项目业主向乡镇(街道)提交报账申请,乡镇(街道)审核无误后向县移民办申请报账。县移民办根据项目业主提出的报账申请,审核相关报账资料,达到专项资金拨付条件的由县移民办根据项目资金补助金额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将专项资金统一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支付给各移民村。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报账申请,应根据项目类别提交以下报账材料:
(一)基础设施项目
1.报账申请单、有效支出凭证、项目预决算报告、承包合同(协议)、项目验收资料等。
2.民主化建设试点项目及符合政府规定的村民自建项目,应提交报账申请单、有效支出凭证(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和按行业规范列支的实施方案编制费、技术服务费和项目管理费、村民和理事会劳务工资银行打卡记录等原始支出凭据)、经公示的项目预决算报告和项目验收资料等。
3.按有关规定须公开招投标的,还应提交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民主化建设试点项目或符合政府规定未实行招投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4.移民专项补助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按有关规定需结算审核的,还应提交结算审核报告等资料。
(二)生产开发项目
1.生产开发项目中的基本建设项目报账申请材料参照基础设施项目。
2.扶持其他合法组织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致富的生产开发项目,提交报账申请单、有效支出凭证、项目预决算报告等。
(三)科技推广项目
应提交报账申请单、有效支出凭证、项目预决算报告、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培训人员签到表等。
第二十六条 资金拨付
(一)项目资金拨付采取转账方式拨付,严格控制现金支付。拨付给企业或集体的资金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拨付;拨付给个人的资金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拨付。
(二)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原则上经验收复核合格后一次性报账。专项资金补助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如果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资金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预拨部分项目补助资金,预拨项目补助资金必须经县移民办和县财政局审核后,才能给予预拨。
第二十七条 有质量保证金要求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批复下达的移民专项资金大于项目决算中的移民专项资金支出数的余额,县财政局收回结余资金,按财政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若项目决算大于项目预算,所需资金由项目业主自行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移民办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项目实施计划的;
(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未提供有效报账资料或报账资料不齐全的;
(四)违反项目扶持相关规定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要自觉接受县移民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县移民办自觉接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将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在项目实施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管理不力的单位,及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挤占、挪用、套取、截留、虚报冒领后期扶持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