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奖扶细则(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奖扶细则(修订)
为贯彻落实《松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松阳县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松政发〔2014〕93号)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特制订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战略指导思想,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电商换市”工作,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导向,壮大我县电子商务队伍,夯实电子商务产业基础,加快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培育发展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电子商务产业集聚程度和公共服务水平,努力开创松阳电子商务发展新局面。
二、扶持对象
(一)在我县境内依法注册和税务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配合、支持政府部门相关工作,并主动纳入浙江省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系统,且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中店铺注册地和所在地为松阳县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企业或网店)、电子商务运营主体(运营商、服务商、软件开发商等)。
(二)经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的:①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中心)、县级区域电商平台等支撑载体;②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③开展智能化仓储、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解决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问题的物流快递企业。
三、具体措施
(一)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各类从事网络销售的网店做大做强。对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网店(农副产品类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2)鼓励各类从事网络销售、代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对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平台(农副产品类年度营业额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3)鼓励优秀电商回归。对本年度内从县外回归,并在我县注册经营,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以上,自注册之日起,开设天猫店铺或各类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店铺,年网络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类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对其经营场所的房租、宽带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
(4)鼓励引进品牌电子商务企业和地方馆的建设。对引进电子商务科研院所、运营商、服务商、软件开发商或建设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促进影响的项目;对在阿里巴巴、京东商城、唯品会、1号店等国内排名前五位的国字号大平台,开展深度合作,开设地方馆、产业带等的建设费、运营维护费、宣传费等开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财政补助。
(5)鼓励创先争优。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园(或其他荣誉称号)荣誉的运营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其他荣誉称号),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村、镇(或其他荣誉称号),分别给予所在乡镇(街道)的人民政府8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淘宝村、淘宝镇荣誉称号的行政村和乡镇(街道),给予其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工作考核一、二、三等奖的各乡镇(街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6)鼓励创意、创新应用。对将创意、创新思维用于实践,从而进一步挖掘和激活我县电子商务和茶产业、农副产品、木制简易衣柜、来料加工及其他传统产业的资源组合方式,且新开发的产品在线上产生一定的销售规模(茶产业和农副产品300万元以上、木制简易衣柜和来料加工及其他传统产业500万元以上),进而大力推动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的企业(网店),在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规定的同时,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2.推进村镇电子商务发展
推进“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和电子商务县级示范村镇及服务网点创建工作。
(1)示范村创建。对我县电子商务企业(网店)相对集中或在县内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网店)从业人员较多的行政村进行奖励。对于成功创建“松阳县电子商务示范村”的山区乡镇行政村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其他非山区乡镇(街道)行政村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2)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对我县电子商务企业(网店)相对集中或在县内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网店)从业人员较多,而且配套服务相对完善的乡镇(街道)进行奖励。对成功创建“松阳县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的乡镇(街道)一次性给予 3万元的奖励。
(3)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充分利用村便民服务中心、农村商店、村邮站等现有资源,鼓励每个村和社区建设 1个以上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为当地村民(市民)提供网络代购和各类产品销售及其它服务。对验收合格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给予每个服务站一次性0.2万元的补助;其中每年评选 10家村级示范服务站进行授牌表彰,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
3.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1)鼓励来料加工产业电商化。对建立自有品牌,并通过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的来料加工法人企业,线上年订单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规定的同时,同一企业多种品牌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2)鼓励传统企业转型升级从事网络销售。对运行1年以上,首次年度销售额达到300万元(销售本地农副产品类达到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3)鼓励规上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对规上企业每年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缴纳的费用,凭电子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一次性给予最高标准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
(4)鼓励网店个转企。对我县境内年度网络零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类网络零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网店,开展个转企注册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开设天猫店铺或各类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店铺,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4.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跨境电子商务以第三方平台交易额或对公外汇账户为依据,未获得出口报关单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年度平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1)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贸易活动,年度网络零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类网络零售额在100万元以上),按实际支付的项目服务费给予50%的补助,其中通过领导小组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实际支付的服务费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得超过3万元。
(2)支持网上产业集群培育。对跨境电子商务销售达到一定规模,且销售额在2500万元以上,经领导小组认定的网上产业集群,给予5万元的奖励。
(3)鼓励各类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平台或网店做大做强。对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农副产品类年度营业额达到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网店(农副产品类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
1.扶持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1)集聚区建设补助。对经领导小组认定且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网店)70家(含)以上(其中90%以上的企业(网店)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中店铺注册地和所在地为松阳县),按实际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不含土地出让金,购买房产的剔除土地评估价款)凭合法有效凭证,并按要求记账,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2)集聚区宽带补助。对经领导小组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由经营主体(第三方)统一安装,提供入驻网商(其中90%以上的企业(网店)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中店铺注册地和所在地为松阳县)免费使用的宽带网络,所产生的宽带网络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3)集聚区运行考核奖励。根据其年度电子商务销售总额、年度销售总额增幅、入驻率(其中90%以上的企业(网店)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中店铺注册地和所在地为松阳县)、网商满意度、旅游推介力度、安全生产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对经营主体(第三方)按照四星级考核标准,实行一星级到四星级每年10万到40万的奖励。
(4)集聚区风险保障补助。对经领导小组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由经营主体(第三方)统一为入驻网商(其中90%以上的企业(网店)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中店铺注册地和所在地为松阳县)办理的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每年所产生的保险费用给予50%的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机构,完善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1)对经浙江省商务厅和领导小组认定的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每年度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根据《松阳县关于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考核办法》核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助给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营企业。
(2)鼓励县内专业市场或其他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对通过该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交易营业额达5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类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补助(奖励)标准根据《松阳县关于自建电子商务平台考核办法》核定,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助(奖励)给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企业。
(3)对县内具备电子商务职业培训、会员沙龙、技术支撑等综合功能,且年度营业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补助(奖励)标准根据《松阳县关于电子商务服务机构考核办法》核定,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资金补助(奖励)给服务机构的运营企业。
(4)对县内集住宿预订、旅游售票、农特产销售等功能,主要销售、宣传和推广我县特色生态产品、优势产业、城市品牌,且年度电子商务业务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线上城市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补助(奖励)标准根据《松阳县关于线上城市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考核办法》核定,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金补助(奖励)给线上城市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运营企业。
3.扶持电子商务活动推广
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电子商务工作推进经费,重点推动全县电子商务发展的招商引资、基础调研、课题研究、学习考察、论坛沙龙及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国内重大电子商务类论坛、展会和依托淘宝、京东等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以松阳或松阳产品为主题的推广活动等。
4.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引进
对高层次电子商务企业人才来松阳发展,按县引进人才的政策实施。其他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照县农办、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相关标准进行补助。
5.扶持现代物流企业发展
(1)鼓励发展专业智能化仓储配送中心,为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服务,仓储、分拨、代发货等功能完备的专业仓储配送中心年日均发货量达500件以上的,且服务对象达到10家以上各类企业(网店)的,每年度奖励3万元。
(2)对开展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在全县各乡镇(街道)布点300个以上(含300个),正常运转并积极发挥作用,有效解决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问题的物流企业,经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每年度给予5万元的奖励。
(3)鼓励发展城区智能终端物流,对在城区建设社区智能终端投递设备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50%的补助,每个点位最高补助不超过0.5万元。
6.培育行业组织
(1)充分发挥本县区域性电子商务行业组织作用,配合政府部门落实电子商务政策和规划。经依法注册登记,制订行业规章,加强行业自律,经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2)鼓励电子商务标准化活动和质量溯源体系建设。对牵头制定行业联盟标准或建立质量溯源体系,并无偿用于社会共享的行业组织(或企业),经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按其实际投资额,对其补助50%的经费,一次性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对实施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当年通过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三)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财政扶持
县财政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发展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保障以及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培育等工作。
2.金融支持
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切实加大信贷扶持力度,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创新产品,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以金融业征信平台为依托,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引导民间资金投资电子商务。
3.要素支撑
对于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且以销售松阳本地农副产品为主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土地等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适度倾斜。对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建设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确保项目落地。
4.政策服务
严格执行国家对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对符合重大非工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可参照招商引资企业政策,给予享受相应的扶持。
四、附则
(一)本政策所涉及扶持条款的兑现,由各扶持对象于次年3月底前自行申报,经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审核,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扶持资金,奖扶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拨付。
(二)符合我县多项奖励、补助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大宗商品上市企业、自营出口企业等已享受我县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所涉及的相关扶持条款。年度内已为企业申报并取得上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所涉及的相关扶持条款。专项资金的各种资助项目,按照符合扶持条件对象的税收贡献和申报时间排序确定。同一电子商务企业(网店),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扶持。
(三)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不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行业调研、数据统计等工作或其他违法事件的适用对象,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扶持政策企业享受期未满,继续执行有关扶持政策到享受期满为止。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之前与本政策有冲突的有关电子商务奖扶政策同时废止,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