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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6-07-22 15:22:20 来源:松阳县 作者: 责任编辑: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解决项目点多面广、建设管理力量不足、管护责任落实难等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3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49号),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水农〔2014〕52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水农〔2012〕66号),以及松阳县财政局、松阳县水利局《关于印发松阳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松财农〔2015〕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包括坡耕地雨水集蓄旱粮喷微灌工程、水稻区管道灌溉工程和低丘红壤治理开发项目,以及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项目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中央补助高效节水灌溉示范项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诚信申请、择优立项、规范监管”的原则,确保符合农村实际,促进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产权明晰、权责落实、经费保障、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中央和省里有单独管理办法的项目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应符合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松阳县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总体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内的坡耕地雨水集蓄喷微灌工程和水稻区管道灌溉工程优先安排,《建设方案》内的项目,业主自行放弃的,可由《建设方案》外的类似项目、业主积极性高的项目替代。由于我县原水稻田已基本改种茶叶等经济作物,只要具备恢复耕种水稻的农田均可实施水稻区管道灌溉工程。

    第六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申报主体包括:乡镇(街道)、村委会(生产队)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新型主体。

    第七条 申报资料:

    1.项目申请表;

    2.有关乡镇(街道)初审意见及无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证明(承诺);

    3.申报主体的注册登记证、单位法人证或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及立项程序:

    1.县水利局于每年年初向各乡镇(街道)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文件;

    2.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工作,申报主体将申报资料报属地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申报材料初审并汇总后以文件形式报县水利局;

    3.县水利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根据踏勘情况初步筛选实施项目清单,并在县政府政务信息网站向社会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有关项目业主提交书面申请和上缴每亩100元项目实施保证金,县水利局结合省级确定的年度任务和资金盘子适时下达建设计划。

    第九条 在省级确定的年度任务内,县水利局可根据各乡镇(街道)项目推进绩效情况及实际需要,可以跨乡镇(街道)调整实施计划和实施年份等;各乡镇(街道)也可根据实际合理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实施年份,但必须报县水利局、财政局同意。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业主是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施工、质量、安全、政策处理以及资金的筹措使用和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县水利局根据经公示无异议的实施项目清单结合保证金收缴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编制完成后,县水利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规定限额以上项目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规定,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四制”,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宜集中招标采购。限额以下项目,以村委会(生产队)为项目业主的,可采用“一事一议”、“三议三公示”等方式履行民主程序后,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新型主体为项目业主的,项目信息在乡镇(街道)公示后可自行组织建设实施;乡镇(街道)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各乡镇(街道)应加强民主程序监督,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全程指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 由于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点多面广、交通条件差,监管难度大,为加强项目监管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可打捆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管理并委托监理单位共同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建设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限额以下项目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管材由项目业主自行采购,工程验收时必须出具出厂合格证、第三方检测报告等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在堰坝、蓄水池等重要分部工程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项目管理、监理等有关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对施工过程中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同时按要求做好建设过程中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项目负全面全过程监督管理责任,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及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县水利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部门加强对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项目业主应自觉接受财政、水利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行后,由项目业主向所在乡镇(街道)递交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及验收申请,乡镇(街道)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县水利局、财政局。

    第十九条 项目完工验收前须通过决算审计(价),决算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完工决算需经县审计局审计;决算总投资20~100(不含)万元的,完工决算需经县审计局协审单位审计;决算总投资10~20(不含)万元的,完工决算需经县财政局协审单位审价;决算总投资小于10万元的,完工决算由乡镇(街道)核定。审计(审价、核定)投资中,临时工程费不得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4%,项目建设管理费不得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3.5%。审计(审价、核定)投资不含政策处理费。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县审计、财政取消协审单位的,由县水利、财政共同确定2~3家协审单位负责10~100(不含)万元项目的决算审计,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及审计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验收由所在乡镇(街道)向县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县水利局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县级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验收合格,由县水利局根据审计(审价、核定)投资结合面积最终核定补助资金。项目资料整编后上交县水利局归档,资金拨付手续齐全后,补助给村集体的资金由县财政直接做预算指标到所在乡镇(街道)再拨付项目村,补助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新型主体项目业主的资金由县财政直接做预算指标到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再拨付到所在乡镇(街道)再拨付给市场主体项目业主。

    1.项目补助标准:省级切块资金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为1200-1500元/亩(有特殊要求的示范区项目单独确定);由村委会担任项目业主的,县财政在此基础上再给予适当的补助;具体以水利、财政联合下达的资金补助文件为准。项目审计(审价、核定)投资亩均低于文件确定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投资补助;审计(审价、核定)投资亩均超过文件确定补助标准的,按文件确定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2.亩均投资核算办法:亩均投资=项目审计(审价、审核)投资/项目实施面积。各实施主体必须建立专账,均需提供正式发票。

    3.项目实施面积以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测量数据为准,实测面积与批复实施面积误差在±10%以内的按批复实施面积补助,面积误差超出±10%以外的项目按实测面积补助。项目区内正投影面积300m2以上的林草地、撂荒地、乱石岗(裸露岩石)、原有水塘(库)、河道、通村及以上公路等面积需予扣除;为生产服务的机耕路、生产便道、田埂、沟渠、管理房以及为本项目服务新建的水塘(库)等面积不扣除。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实施内容以及工期滞后严重的,取消建设计划,为此造成的损失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无息全额返还实施保证金;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项目实施保证金在支付已经发生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项目实施保证金在项目施工进度达到50%以上,经项目业主书面申请经乡镇(街道)确认后可提前不计息全额返还。

 

第五章 产权归属及建后管护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地村民委员会,其他归项目业主。整体资产使用权归项目业主,并由项目业主作为管护主体负责管理维护,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度未实施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

    周昌辉(县水利局):8809359(办)、13906787369(617369)

    金陈泰(县财政局):8062135(办)、13957050706(650706)

    徐涛(县发改局):8801568(办)、13967087919(687919)

    公示时间: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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