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卫计〔2016〕32号
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
《县属医疗卫生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县属医疗卫生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局班子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县属医疗卫生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县属医疗卫生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选用条例”)、《松阳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若干规定(试行)》(松委办发〔2015〕1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县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层干部。
二、任用原则
严格执行《干部选用条例》所规定的原则。
三、任用条件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干部选用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提任中层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当担任中层副职职务一年以上;提任中层副职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作年限且试用期已满并考核合格,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要求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不得破格提拔。
四、任用程序
(一)动议。各单位班子要严格根据单位中层职数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建议,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并报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二)民主推荐。选拔中层干部,必须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三)考察。考察对象必须由单位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近三年内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5.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考察对象确定后,应通过书面形式在本单位发布考察预告,要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考察采用个别谈话、发放任职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四)讨论决定。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召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班子成员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必须详细记录班子会议讨论情况和表决结果。
(五)任职。实行任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中层职务的,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前,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报局人事教育科进行任免审核,经局党组批复同意后办理任职手续。
五、任用审核呈报材料
审核呈报材料有:1.单位任免请示;2.干部任免审批表3份;3.单位班子会议记录复印件;4.新提任的股级干部还需呈报考察材料、任前公示结果;5.涉及干部任用有关事项报告的,需附审批材料。
六、竞争上岗
一般情况下,在单位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时,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进行竞争上岗。参与竞争上岗的条件,一般要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七、有关要求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须严格遵守《干部选用条例》中“十不准”的纪律要求及本规定的要求;凡单位出现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将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事先报告工作。
(三)各单位要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干部选拔任用各工作环节形成的文书材料,分批分类专柜存放。任免审批表要及时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四)其他下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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