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市监〔2016〕8号关于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421_4/2016-05931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16-02-17 10:01:12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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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所、队、室,下属事业单位: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6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理顺我局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现对有关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食品经营许可对象和范围

1.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

申请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2.食品经营项目分为:①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②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③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④ 其他类食品销售;⑤热食类食品制售;⑥冷食类食品制售;⑦生食类食品制售;⑧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⑨自制饮品制售(普通类、鲜奶吧、自酿酒);⑩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散装熟食制品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熟食制品销售”。

具有生、冷、热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按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中央厨房加工制作的半成品按其在门店最终成品性质来划分食品经营项目。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审批授权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补办、注销,按照《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执行。

为方便群众申请办证,提高许可审批效率,经县局研究决定,将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授权如下:分管领导审批权限授权至各辖区所所长,处室负责人权限授权至各辖区所检查组长,局端局办事员权限授权至各所检查人员、窗口人员,证书打印权限授权至窗口人员。

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长保留审核、审批相应权限,以利于业务监督和纠偏。

三、食品经营许可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县局行政许可科(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古市新兴所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由古市新兴所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包括: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受理及书式审查:行政许可科、古市新兴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后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应终止办理。

3.现场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各辖区所应当进行分派任务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各辖区所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4.申报材料审核与审批:各辖区所检查组长在许可审批系统进行核查结果、许可审核的相关办理后,提交各辖区所所长审批并打印内部流转单。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证书颁发:行政许可科、古市新兴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打印准予通知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6.材料归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档案归档管理,在上级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由各辖区所按照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准予通知书、行政许可内部流转单、现场核查表、现场核查记录表、申请书、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的顺序整理暂存保管,按局档案移送相关规定定期移交至档案室。

四、销售保健食品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需取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六、县局食品生产流通科、餐饮监督科、保化科负责与上级局的相关业务联系,指导、协调全局食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工作。

七、相关科、所应对相关程序和时间节点严加把握,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正确实施食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工作。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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