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业务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
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业务实施方案
为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4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公款是指我县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本实施方案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松阳县本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乡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
第二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款在商业银行存放期限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范围内相应期限的存款利率。
第四条 参与竞争性存放投标的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政策性银行。
招投标组织实施单位要对参加招标的金融机构,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实施资格审查。
第五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县招投标中心、公款存放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参与实施。
第二章 金融机构资格
第六条 参与招投标的金融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松阳县境内设县级支行,运营满1年以上(含1年);
(二)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上年度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含B级);
(四)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3级以上(含3级);新办银行未达银监部门评级年限的,可以采用主发起银行的评级,但主发起银行须书面承诺对此次中标存款的安全和兑付承担连带责任。
(五)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公款存放、账户开设的规定,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特别约定为国有银行。
第三章 招 标
第七条 制订招标计划。县财政局在每年四季度向各行政事业单位征求下年度公款存放招标计划,汇总各单位计划和财政资金招标计划,制定全县公款存放下年度招标计划,计划主要包括招标时间、招标项目、招标金额、存放期限等。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实行招投标存放的公款包括:需要定期存放的资金,定期存款到期后继续实行定期存放的资金。单位需要定期存放的资金是指单位账户中闲置时间超过3个月,且余额超过50万元的,可以定期存放的资金。
行政事业单位需通过招投标确定的账户包括:新开立银行账户、未通过招投标方式开立的账户变更,除工会账户、食堂账户及其他经县政府批准不需要实行招投标的账户外,都应当实行招投标。
第八条 发布招标公告。根据当期招标计划,经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在松阳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网发布全县公款存放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金额、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竞标银行审查。有投标意向的银行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到日前向县财政局报名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县财政局于报名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对报名的银行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名单。
县财政局会同县金融办提前收集、整理、核实各投标银行的相关基础资料,供评标参考。
第十条 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县招投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实施方案及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将招标期次、规模、期限、招标时间和地点、招标方式、标的设置、中标原则、评标标准、投标要求、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招投标事项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投标银行。
第十一条 招标标的。招标标的为资金年收益率。本实施方案所称资金年收益率即定期存款年利率,是指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相应期限的存款利率。
第十二条 中标原则。定期存款按照评分高低确定银行排名,得分相同时,按对政府融资得分高低排名,如得分仍相同,按支持企业发展得分高低排名,如得分仍相同,按支持“三农”发展得分高低排名。每个标位的存放额度按照银行排名分配,排名在前的银行有优先满足权,如所有中标银行全部分配满额,仍有余额的,调整本次招标计划,注销余额。单位账户按照中标银行排名顺序分配,每个银行每次分配一个账户,排名在前的银行有账户选择权。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递交投标资料。竞标银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密封函件形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函件封口处必须加盖骑缝章。投标文件一式五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松阳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投标文件》(附件1)。
第十四条 标位设置。投标银行参加每期竞争性存放的投标标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位设置格式填写,单位为十万元,不保留小数位。
第十五条 投标量限定。每家投标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25%,且不得超过该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县内各项贷款余额的10%(以下简称“双限”规定)。
第十六条 投标银行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向工作人员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身份有效证件以及本银行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十七条 投标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县财政局。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作拒收处理。
第十九条 在投标截止期内竞标银行少于5家的,取消当期招标工作,延后重新招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开标地点设在县招投标中心。投标银行代表进入开标评标现场应出示身份有效证件以及本银行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投标银行代表应当在指定位置就座,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做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评委、监督员及工作人员组成。评委5名,其中:县财政局1名,人行松阳支行1名,银监办1名,金融办1名,公款存放单位1名。县财政局在招标开始前通知上述单位派员参加,人员由各单位确定。监督员由县政府采购办人员担任。工作人员由县财政局及县招投标中心派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工作人员请投标银行代表检查本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唱标,并将投标银行提交的投标资料、评分表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收集整理的资料(以下简称评标资料)分发给各评委。
第二十四条 所有标书同时开标,评标按审核标书、银行评分、分配定期存款、分配单位账户顺序进行,投标银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评委应当场做出答复,并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审核标书。评委对投标银行的标书进行审核,确认标书是否有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无效标书处理: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不清晰或存在歧义;
3.投标单位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无效标位处理:
1.违反本实施方案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
2.违反本实施方案第十五条规定,投标总额超过“双限”规定的,从其第一项标位起,到合计数不超过“双限”规定的标位止,为有效标位,后面的标位为无效标位;
3.定期存款利率低于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或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投标标位。
评委确认标书无效或标位无效的,填写无效投标文件说明表,经监督员审核签字后生效,并现场宣布。
投标银行对无效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评委应当场做出答复,并作记录。
第二十六条 评审规定。
1.对利率指标评审。评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中的利率指标项进行评审,计算各投标银行的利率指标得分。
2.对经济发展贡献指标的评审。评委根据县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提供的各银行资料,按评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计算各投标银行经济发展贡献指标得分。
3.合计两项指标得分,按总分高低确定投标银行排名顺序。
4.监督员进行最终审核,并对审核无误的银行排名表签字确认。
5.公布评审结果。工作人员宣布投标银行利率指标得分、经济发展贡献指标得分、总分及排名情况。投标银行若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评委应当场做出答复,并作记录。
第二十七条 评分标准设定。评分标准分为利率指标和经济发展贡献指标两项,具体分值设定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特点制定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定期存款和银行账户分配,必须严格按照银行排名先后顺序依次分配,在分配总额不超过“双限”规定的基础上实行分类分档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六章 中标、资金存放、账户开设
第二十九条 所有招标标位分配完毕后,工作人员制作分配报告,经评委、监督员审核签字后,向投标银行代表公布分配结果。投标银行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评委应当场做出答复,并作记录。
县财政局根据招标结果制作招标结果通知书一式两份,通知各招标单位。
招标结果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审定后生效。
第三十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退还一份给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公款存放单位根据资金情况,按中标银行排名次序及中标通知书的约定,逐个存入定期存款,当排名先的银行中标存款未存够前,不得向排名后的银行存入存款。若期限到期后,实际可存额度小于中标额度,则中标银行未存够的中标额度作废。
第三十二条 公款存放单位每次向中标银行存入定期存款前,须与中标银行签订公款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中标银行收到公款存放单位的存款后,按标书确定的利率办理存款业务。
县财政局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公款存放单位按银行账户审批制度办理账户审批、开设手续,中标银行协助办理。
第七章 后续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款存放单位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积极配合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其中社保类资金不得低于3个月定期存款利率。未支取部分仍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提前支取的存款,不扣减当期中标的存款额度。
第三十四条 本息划回。公款存放单位要求提前支取或定期存款到期,中标银行应于单位提出提前支取次日或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的次日,将定期存款本金和利息分别通过支付系统划至单位指定的单位账户,并向单位递送划款传票和利息结算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中标银行出现以下行为的,公款存放单位书面通知该银行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取消之后的各期公款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人行银行综合评价或银监局年度监管评级降低,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四)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存款本息足额汇入单位账户;
(五)其它妨害公款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中标银行信息报备。中标银行应确定办理部门及经办人员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业务,并向公款存放单位报备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具体业务人员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公款存放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附件1.松阳县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文件
2.松阳县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书
附件1
松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文件
(XXXX年期)
松阳县财政局:
我单位承诺:本投标文件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标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 ___ 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__ ______
〈TABLE style="BORDER-COLLAPSE: collapse;" FCK__ShowTableBorders2"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标位名称(定期存款) | 定期存款年利率(%) | 投标量 (十万元,不保留小数) |
标位1 | ||
标位2 | ||
标位3 | ||
标位4 | ||
标位5 | ||
标位6 | ||
标位7 | ||
标位8 | ||
标位9 | ||
标位10 | ||
合计 | ||
标位名称(单位账户) | 账户名称(按优先顺序填列) | |
标位1 | ||
标位2 | ||
标位3 | ||
标位4 | ||
标位5 | ||
标位6 | ||
标位7 | ||
标位8 | ||
标位9 | ||
标位10 |
备注:1.定期存款年利率不得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单位账户填写全称,按优先顺序填写标位;
3.本投标书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投标方代表(签字):
(公章)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松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商业
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书
编号:
甲方:(公款存放单位)
乙方:银行(或支行)
为明确双方在松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年期)业务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松阳县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松阳县财政局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定期存款银行,其定期存款有关的资金管理、本息收回等活动适用本协议。
第三条 经招投标确定,甲方在乙方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存入 期定期存款 万元,定期存款年利率 %。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主要包括:
1.参加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2.对乙方的本单位公款定期存款业务实施监督。
(二)甲方义务主要包括:
按规定划拨定期存款资金到乙方。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权利主要包括:
1.参与县财政局组织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2.按规定金额存放甲方公款定期存款。
(二)乙方义务主要包括:
1.按规定向甲方预留印鉴、办理账户信息备案手续;
2.存款到期及时足额拨回甲方存款本息;
3.确保甲方公款定期存款在乙方存续期间的资金安全;
4.接受甲方对公款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
五、违约责任。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违约责任按以下条款执行:
1.甲方未按规定及时向乙方划拨资金的,应按未划拨资金额,以当期存款协议中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及时向甲方缴清到期存款本息的,应以当期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取消乙方在以后各期的竞争性存放投标资格: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2)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3)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4)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回甲方;
(6)其它妨害公款安全的行为。
六、提前支取。经与乙方协商,甲方有权在到期日前提前支取公款定期存款,甲方至少应在 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提前支取金额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存续金额仍按原起息日、期限及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七、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附件。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包括:甲乙双方签字授权书。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对本协议产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