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精神,强化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县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明晰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努力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县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或故障。
二、明确电梯安全各方职责
(一)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权人不止一个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农民联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建设、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二)明确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安全责任。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电梯使用管理者委托电梯维保企业实施维保的,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由电梯维保企业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和运行安全责任。电梯维保企业在承接电梯维保业务时,应当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维保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进行确认,确保维保电梯在日常维保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安全运行。
(三)明确监管职责。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对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处理。建设部门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的选型和配置把关,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电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将电梯企业的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公安部门负责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电梯事故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并实施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督促电梯维护保养企业和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
三、强化电梯安全措施
(一)加大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改造力度。加大对住宅小区老旧电梯隐患治理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大修、改造或更新经费筹措机制;建设部门要建立相关物业管理规定,落实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简易程序;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建立电梯大修、改造或更新制度,及时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零部件。
(二)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切实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电梯维保企业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制定科学的维保计划和电梯应急救援预案,规范开展维保工作。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电梯管理委托合同,将电梯使用管理作为物业管理重点,确保托管电梯安全运行。
(三)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进行施工,确保电梯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以及相关建筑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建设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要逐步建立电梯制造企业对其产品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及维保等各环节质量安全负责的制度。
(四)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电梯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电梯安全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确保电梯检验检测质量;对检验检测中发现有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五)加大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宣传、质监、安监、教育等部门要经常性的联合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形式,采用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讲解、网络公布安全常识、开设安全课堂等方式,大力宣传电梯安全常识,提高乘客安全意识,倡导文明、安全乘用电梯。同时,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社会各方对电梯安全工作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开展对电梯安全工作的监督。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电梯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作用,建立由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协调处置,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的电梯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妥善解决因电梯停用、安全事故、运行故障、大修改造或更新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乡镇(街道)安监员在安全巡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要书面告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发现电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提前做好预警工作。在依法封停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电梯前,要及时报告电梯所在乡镇(街道)或社区,做好相关协调和维稳工作。
(二)建立老旧住宅电梯改造更新保障机制。对于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或运行故障率明显偏高,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约请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检验机构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需要大修、改造或更新的,电梯产权人负责筹措资金,及时安排电梯的大修、改造或更新;已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于需要应急维修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开辟绿色通道,落实物业管理补贴政策优先保障老旧住宅电梯大修改造和更新,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三)建立健全电梯质量安全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以电梯选型和配置、土建工程设计施工、采购招投标以及电梯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报废等环节为重点,构建电梯质量安全全程监管链。健全电梯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探索建立电梯各环节相关质量记录档案,做到“一梯一档”。健全电梯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生电梯事故或影响大的突发事件,要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相关环节企业的法律责任;涉及监管缺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完善以使用单位为责任主体、维保单位为救援主力、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发挥公安、消防等部门电梯应急救援作用,不断完善电梯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电梯发生困人事件,签订该电梯维护保养协议的维保单位接到电梯使用单位或电梯受困人员的救助电话应立刻赶赴现场实施救援。电梯维保单位服务热线应保持24小时畅通。公安、消防接到电梯困人救援电话后,应及时出警,同时通知质监、安监等相关部门及相应区域电梯困人应急救援联防单位协同救援。质监部门应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并视救助情况适时向县政府及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创新电梯安全社会化监督模式。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可由其承担相关市场监管职能及政府部门委托的具体事务。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围绕电梯维保专业人才培养、维保指导价制定、维保合同范本统一、服务诚信机制建设等积极开展工作,加强电梯行业自律。探索建立以电梯使用管理者和电梯维保企业为参保主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参与,政府适当补贴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形成电梯安全风险救助机制。质监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投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广泛参与电梯安全监督。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松阳县电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县质监局牵头,县建设局、经济商务局、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旅委等部门组成,切实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安委会要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三)加强工作保障。要落实电梯安全监察经费保障,加大电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和应急救援的资金投入力度。要强化队伍保障,加强电梯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电梯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要落实电梯科技项目相关扶持政策,为提升电梯安全性能提供科技支撑。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