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6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目标任务是:2015年,出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初步建立基本政策制度,形成统一有效的工作机制,争取在公共文化、市政市容、劳动就业服务、社工服务、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推广等领域开展试点。到2017年,在全县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及内容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年检或资质审查合格,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
(六)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提出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务性管理服务以及履行政府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应重点考虑、优先安排。
第八条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并及时动态调整适合本地实际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各部门要根据指导目录,坚持“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制订具体实施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具体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程序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建立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预算编报、组织采购、过程监控、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由购买主体随同部门预算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的方式。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在财政部门批复购买计划后,要主动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四条 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将合同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并对政府购买服务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要逐步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
第十七条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建立集政策咨询、申报审批、日常监管、信息服务于一体,内容全面、方便快捷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其他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审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县政府要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
(二)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会同各购买主体研究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进政府职能梳理,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探索研究提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和措施,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
(四)民政、市场监管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
(五)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
(六)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中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的监督。
(七)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与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民政、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管理,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门应充分发挥监察、监督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和采购活动监管。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松阳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松阳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