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改革相关政策,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研究提出卫生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县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协调推动乡镇(街道)、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制定全县流动人口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与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三)组织编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和管理基层卫生服务工作。
(四)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总体规划,负责妇幼保健综合管理和监督,组织对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信息分析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
(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并实施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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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卫生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职业卫生和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精神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拟订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公立医院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指导、监督民营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实施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八)制定全县计划生育、医学科研、在职教育和人才队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组织重大医药卫生与计划生育科研攻关项目的实施;指导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高等医学职业教育工作。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及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监测计划生育趋势与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负责指导全县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和发布卫生与计划生育有关信息。
(十一)负责编制全县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制定卫生与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监督全县卫生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直属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监督管理和审计。
(十二)负责县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县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机构的日常工作;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