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7号)精神,省政府下达我县“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61500立方米。经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到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县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十三五”期间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因自然灾害、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各乡镇(街道)向县林业局申请,由县林业局在县预留采伐限额内审批。
二、完善森林采伐分类管理
为了便民高效,进一步简化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县林业局委托乡镇(街道)核发除国有林、天然阔叶林、省级以上公益林外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天然阔叶林原则上禁止采伐;省级以上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高速公路两边、景区周围及六边地带林木严格控制皆伐,鼓励开展林木抚育及实施针改阔工程;积极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自负责任,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国有林应编制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
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对于同一相连采伐地块,林权所有人申请联合采伐的,可联户发证。对于同一建设工程、同一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项目及其他因自然灾害需要采伐林木的,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可跨小班联户发证。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因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于松材线虫病发生点周围2千米范围内的松木,原则上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对于皆伐,以面积控制为主。对于在采伐证规定的皆伐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蓄积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蓄积量但不超过25%的,采伐申请者可以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追加采伐蓄积量的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可以变更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蓄积量,但应按实际采伐量核销年度采伐限额指标。
三、推进林业可持续经营
严格执行林木采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对不同类型的森林实行不同的采伐方式,积极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其确定的合理采伐量落实采伐限额,并将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同时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和模式,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效益。
各乡镇(街道)每年要根据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及县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按照产业发展优先、生活优先兼顾林农生产的原则,科学分解采伐限额,乡镇(街道)除可预留小量用于应急外,其余必须按资源和项目落实情况分解到各行政村,并将限额分解方案抄送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凭乡镇(街道)的限额分解方案及时下拨年采伐限额。
四、依法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加快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完善森林资源预警机制。加强对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严防发生公路“三乱”行为。实行林木采伐事前公示和网上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推进林业政务公开,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规范林业执法,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受灾林木采伐管理
对防治松材线虫病需要采伐受害松木的,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由乡镇(街道)告知林木所有者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证的,村集体可以直接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部分松材线虫病危害严重的天然松类商品林,确需皆伐改造的,可以县级政府批准的除治方案为依据,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加强对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依法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要加强林业普法工作,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健全村级护林组织。确保实现“十三五”末全县活立木蓄积达到668.7万立方米,为建设田园松阳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松阳县“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汇总表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