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减少城市建设噪音、粉尘及废水污染,改善市容市貌,节约资源能源,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丽水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2015-2020年)发展规划》,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以及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外加剂及掺和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及掺和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环保、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建设工程、交通运输、水利、人防工程的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工作。
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具体工作,应当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应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参与编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政策等工作。散装水泥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经济商务局应当会同发改、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编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以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七条 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古市镇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和工业园区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从2016年10月1日起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2017年4月1日起在上述范围内全面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
根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事业的发展,以及城镇建设规划扩大,县经济商务局应会同发改、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提出禁止现场搅拌区域范围的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30公里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100吨以下的。
(六)建设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向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工程预算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积极鼓励农村居民自建住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房,具有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之一的,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搅拌。
第十条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的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概算、预算。
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对建设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设计和审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各类评优、评奖。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出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实验室,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与技术要求向符合的相关资料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以施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主要评定依据。制作试块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中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
第十四条 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区域范围内,以及禁止范围外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因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量少而拒绝供应小批量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或预收,财政、审计、经济商务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视同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凭购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票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送货单,向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返还结算手续。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算手续的,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其及时办理。建设单位经通知后,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办理结算手续的,预缴的专项资金缴入国库。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时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或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外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退还预收的专项资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缴入国库:
(一)散装水泥使用率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手续的建设单位,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后,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办理结算手续的;
(三)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违反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第十八条 质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质量管理水平、产品检测报告等进行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布相关生产企业目录。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建设、市场监管、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环评审批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应保持运输车辆车容、车况良好整洁,杜绝沿途撒漏。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运输车辆的冲洗场地,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生产设备和运输车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道或河道内,鼓励企业开展污水和废弃物循环利用。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装置。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行驶记录装置的正常运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对行驶记录装置的安装、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出具相关培训证明。
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使用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专用车辆驾驶人必须参加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第二十三条 承担工程任务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确需在限制、禁止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凭供货合同或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以及《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培训合格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获准通行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并在指定地点、区域停靠。
第二十四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交通规费的缴纳标准,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会同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进行审核办理。
第二十五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价格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恶意低价倾销和哄抬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价格,保护合理竞争,禁止价格垄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发规定,未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纳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散装水泥办公室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袋装普通干混砂浆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改正,并依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袋装水泥每吨一百元、袋装普通干混砂浆每吨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专用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正常使用行驶记录装置的,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安装,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属于驾驶人责任的,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逾期未安装的,代为安装,所需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未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的,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依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