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16-06726 | 主题分类: | 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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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1-09 |
文号: | 松政发〔2016〕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0-2016-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是解决卫生发展投入不足的有力举措,是形成医疗市场有序竞争的基本条件,是满足不同层次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完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和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结构,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围绕建设“田园松阳”建设的总要求,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作为推动社会经济转型发展、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模式、加强和改善民生保障的重要手段,逐步破除各种政策、机制障碍,大力引入社会资本举办优质医疗机构,努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医主体多元、办医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开放市场、国民待遇、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有序竞争、强化监管、先行先试、勇于创新;坚持政府引导、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并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宏观调控、行业监管等职责,保障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享有公平待遇。
(三)主要目标。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办医新格局,强化和完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到“十三五”末,我县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县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民营医疗机构整体质量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三、进一步放宽民营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开放社会资本进入的医疗服务领域与区域。进一步放开医疗服务市场,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实行“非禁即入”。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在机构设置、执业监管、技术准入、设备配置、人力资源、医保定点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平待遇。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医疗资源稀缺领域以及特需医疗服务领域。控制公立医院开设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举办专科医院、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等特色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区域、农村开办个体诊所。引导民营医疗机构通过资源整合、连锁经营、托管共建等方式向“专、精、优”方向发展,提供特色服务,实现错位发展,优势互补。
(三)多渠道引入优质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引进优秀医疗团队和有实力的投资者举办各种高水平、上规模(二级以上)的民营医疗机构。鼓励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参与医院管理等办医模式,支持以品牌资产、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举办医疗机构。
(四)优先发展养生养老医疗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疗与养生养老相结合”的医养结合型(以医为主)医疗机构建设,将中医养生、中医保健、老年护理、健康体检、疗养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机构和服务理念融入养生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在内部设立中小型医疗护理服务机构,开通养老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构建起一批养医结合型(以养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
四、加强民营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举办者、管理人员同等纳入卫生部门的各类培训计划。民营医疗机构在学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活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民营医疗机构要保障教育培训经费,加强教育培训工作。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松阳县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保险待遇。
(三)引导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有序流动。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医疗机构任职工龄予以连续计算。公立医疗机构退休医务人员可自由选择到民营医疗机构执业,原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并要保留退休医务人员的正常待遇。鼓励公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支援民办医疗机构,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以派驻专业团队或技术骨干的形式帮助民营医疗机构加强专科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师在民营医疗机构内依法依规开展多点执业或医师自由执业活动,为民办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撑。
(四)改善外部学术环境。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并逐步提高在各类学术组织中所占的比例。民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资格认定方面和公立医院一视同仁。
五、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建立便捷高效的审批制度。编制社会资本办医项目指南,并向社会发布。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向社会资本开放。在同等资金、技术条件下,优先批准设置民营医疗机构。进一步简化社会办医设置审批。
(二)完善土地与规划政策。由卫生计生、规划部门共同编制医疗卫生专项规划。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为民营医疗机构留有足够发展空间。符合规划要求的民营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土地置换进行迁建、扩建。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规费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三)完善投融资政策。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民营医疗机构融资可以其收费权、知识产权作质押。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四)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可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同等支持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进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对口支援等任务。
六、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与管理
(一)界定明晰产权。民营医疗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所有。民营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民营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二)严格依法执业。民营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民营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获准从事的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从业人员医德医风、行业作风建设,认真做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督促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惩处。
(三)加强行业监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准入管理,并依法监督和规范其服务行为。依托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医院管理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医疗质量与医疗服务的评价,促进医疗机构全面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医疗技术规范,实现业务管理专业化、精细化和标准化,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四)维护民营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禁对民办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不得变相增加其额外负担。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发生医疗纠纷时,卫计行政、公安等部门应积极指导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协助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