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松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县政府文件及解读>>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15-0690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12-31
文号: 松政办发〔2015〕15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15-00034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处州民居”控新治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6-01-14 10:46:50 来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陈泽钊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处州民居”控新治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 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处州民居”控新治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84号)、《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深化六边三化三美行动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丽委办发〔2015〕8号)、《中共松阳县委关于建设田园乡村创造美好田园生活的决定》(松委发〔2014〕29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县城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08〕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松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县城一类规划区)村集体和城乡居民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不包括公建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处州民居”控新治旧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相关部门做好各自职责内的工作。

各乡镇(街道)是“处州民居”控新治旧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处州民居”乡村规划,负责“处州民居”控新治旧项目落实,现场指导、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处州民居”控新治旧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城乡居民在新建、扩建、改建、修缮房屋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2.必须按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严禁末批先建;

3.必须服从县、乡镇(街道)、村等各级对“处州民居”控新治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控新管理

第五条  处州民居设计方案要依照以下原则进行设计。

1.建筑高度要符合县委、县政府关于城乡居民新建住宅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0.7米的规定(沿街建筑按规划设计高度);

2.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松阳的人文特色,有松阳的传统建筑元素,符合现代审美取向,因村制宜、融合环境、适应生态、造价控制、节能绿色等要求,做到宜居、宜业、宜游;

3.建筑设计方案应注明建筑的檐口和总高度,标注建筑外立面、屋面及门窗的做法、材料、色彩及节点详图等。

第六条 编制机关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处州民居通用图纸及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的设计方案在县政府网站公告。

 

第三章  治旧管理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是处州民居治旧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房屋治旧工作具体项目落实和管理工作,要按照《松阳县美丽乡村农房外立面改造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本辖区内村庄规划保留建筑按“处州民居”建筑的要求进行外立面改造、平改坡和建筑内部改造,并要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对泥木结构的房子原则上要整体保持原有风貌格局,对砖混结构的平屋顶建议平改坡;

(二)外立面改造要因村制宜、融合环境、适应生态、节能绿色的理念。

第八条  对各级文物保护建筑和历史文化建筑的修缮和改造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村落等村庄民居的修复和改造要根据相关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后的民居达到宜居、宜业、宜游功能。

第十条  鼓励村民按处州民居的设计要求对规划保留的建筑进行改造和修复。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要制定本村处州民居控新治旧的措施,由村民委员会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与建房户签订相关履约保证协议,确保处州民居建设按规划实施。

第十二条 建房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凭土地审批的相关文件,按照相应的村庄规划和处州民居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对处州民居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第十三条 建房户房屋竣工后,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召集农办、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到实地进行规划核实,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县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对未许可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提供通电通水等服务,按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或末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县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