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文件)、《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借、用、还”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规范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债务责任单位”)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各债务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现阶段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统筹调度的原则,县财政对本级政府债务进行统一管理。坚持“借、用、还”和“权、责、利”相统一,债务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举借债务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努力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债务风险。
二、严格执行举借债务及新增债务资金使用计划审批程序。符合国家政策条件的项目,债务责任单位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年度政府性项目融资计划,在贷款项目立项前提出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在获得新增债务资金前,举借单位要提前提出新增债务资金使用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放款,并纳入县本级政府性债务规模管理;举借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审核程序,不得自行举债放款;政府性债务规模需调增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办理审批手续的相关要求。债务责任单位在办理举借债务及新增债务资金使用计划审批手续时,须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新增债务资金使用计划)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项目名称、内容;
2.举借债务(或新增债务资金)数额、来源、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
3.配套资金及来源情况;
4.用款计划;
5.偿债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6.其它应当载明的事项。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以及批复。
(三)与债务相关的其它材料。
四、加强对存量政府性债务的管理。
债务责任单位要健全债务台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和还款期,债务责任单位应当按计划筹集建设资金和偿债资金。债务责任单位每月向县财政局报送债务月报表和单位财务报告,在年度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12月10日报送次年还本付息资金情况表。
五、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债务责任单位要加强与贷款银行对接沟通,继续按协议落实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它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六、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债务责任单位要制定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预案,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确实难以自行偿还债务的,需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县财政报告。
七、加大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检查力度。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政府性债务监督检查,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和违规担保。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完成后,要对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绩效评价。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