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衢宁铁路(松阳段)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宁铁路(松阳段)工程建设项目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推进衢宁铁路(松阳段)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衢宁铁路(浙江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衢宁铁路(松阳段)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对衢宁铁路(松阳段)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范围线内具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征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坚持“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收人三方利益原则。
三、松阳县衢宁铁路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本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县政府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起草及政策指导;县国土局、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本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成立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组,在县衢宁铁路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本区域社会稳定,确保衢宁铁路(松阳段)工程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村级组织要发挥积极作用,支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本村房屋征收安置工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要顾全大局,理解、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共同做好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四、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房屋转让、交换、改(扩)建、析产、赠与、租赁、抵押、典当等。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据实清点,按规定标准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证载面积计算;双证不符或尚未登记的,凭有效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计算或由铁路指挥部确权组予以确认。
(三)征收范围内的庭院、农业生产用房等用地,对被征收人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按征地区片综合价的5倍给予补偿;持有村级证明的,按征地区片综合价1.2倍给予补偿。
(四)农业生产用房、村集体用房,对其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五)未经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未满期限与批准期限的比例给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后进行翻建、扩建、搭建和装修的,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六、房屋征收安置
(一)安置原则
1.实行“征一还一”。即原则上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征多少面积还多少面积;
2.就近就地安置。安置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3.生产用房、庭院、未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用地,以及临时建筑用地不予安置。
(二)安置方式:1.货币安置; 2.迁建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户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安置。
货币安置:即以货币补偿形式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的5倍(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奖励、临时安置、搬迁费等)给予补偿,土地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500元/㎡(大东坝镇1200元/㎡)给予补偿。
迁建安置:即有土安置,迁建安置必须符合迁建安置的原则和条件。
(三)安置对象
被征收人及其符合独立户安置条件的配偶、子女。
(四)安置办法
1.按照安置用地规划及设计的户型安置;
2.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85㎡以下(含85㎡)的,安置建筑占地面积85㎡一户。
3.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85㎡的:(1)只有一户符合安置条件的,结合规划户型,按就近就高选择安置户型,多余面积予以征购;(2)有多户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一户选定户型后,有剩余面积的,第二户可按就近就高继续选择户型,选择后仍有剩余面积的,第三户继续选择,依此类推。
4.被征收人及其符合安置条件的子女(继承人),均为非农户口的,只能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就近就高选择一户安置户型;既有农村户口,又有非农户口的,且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85m²的,符合安置条件的农户,按安置办法的第3条第2点规定执行,所有符合安置条件的非农户视作一户,按建筑占地面积就近就高选择安置户型。
5.被征收人亡故,符合安置条件的继承人按安置办法的第2、3、4条规定执行。
6.迁建房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0㎡(含20㎡)以内的,多于面积按900元/㎡(大东坝镇720元/㎡)收取土地成本费及配套建设费等费用;超过20㎡的,超过部分按1200元/㎡(大东坝镇960/㎡)收取土地成本费及配套建设费等费用。庭院用地按600元/㎡(大东坝镇480元/㎡)收取土地成本费及配套建设费等费用,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7.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迁建房建筑占地面积的,多余面积按1500元∕㎡(大东坝镇1200元/㎡)予以征购。
8.此次房屋征收中符合安置条件但因征收房屋占地面积不足而未能安置的对象,对符合旧村改造建房条件的,按旧村改造政策优先予以审批宅基地。
(五)安置条件
1.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定独立户(以户口簿为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作为独立户安置:
(1)户籍在征收地所在村,已结婚尚未分户的;
(2)户籍在征收地所在村,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结婚的;
(3)原户籍在征收地所在村,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义务兵、士官;
(4)原户籍在征收地所在村,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服刑人员;
(5)原户籍在征收地所在村,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在校学生;
(6)非农户产权人及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继承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独立户安置:
(1)不符合分户条件已分户的;
(2)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3)系寄居、寄养、寄读等空挂人员;
(4)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后离婚的;
(5)至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止,被征收人夫妻离婚时间不足三年,且双方均未再婚的;
(6)户口不在本村的外嫁女;
(7)其他不能作为独立户的情形。
(六)安置用地
1.安置用地性质:国有划拨,安置户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后(以证载日期为准),十年内不得转让。
2.安置用地选址。由指挥部牵头,所在乡镇负责,国土、建设、农业局配合,与行政村共同做好安置地的选址与规划调整。
3.安置用地征收。由乡镇组织实施,行政村配合。
4.安置用地审批。安置用地农转用报批由国土局负责,乡镇及相关部门协助;建房用地审批由所在乡镇负责,相关部门协助。
5.征收规划范围线内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审批而未建的,且该户按现有规定仍符合建房条件的,按审批面积就近就高选择安置户型,不能安置或安置后剩余面积,按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庭院标准补偿。
6.安置用地落实。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房屋腾空验收合格、结清款项后领取安置证,凭安置证选择建房用地,具体选择办法另行制定。
(七)迁建房建设与管理
1.迁建房户型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85㎡、95㎡、115㎡三种户型。
2.迁建房规划设计。由指挥部牵头,建设局负责,乡镇、行政村配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3.迁建房的建设管理。由乡镇、行政村履行主体责任,建设局、国土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迁建安置的,周转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由征收人支付期限为 10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由征收人支付期限为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8元/㎡•月计算。
八、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迁建安置的,由征收人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由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10元/㎡计算,每户每次不足 800元的,补足800元,共有产权按一户计付。
九、征收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给予签订征收协议奖,分三阶段共15天:第一阶段(第1天至第5天)奖 150元/㎡;第二阶段(第6天至第10天)奖 100元/㎡;第三阶段(第11天至第15天)奖 50元/㎡。被征收人在征收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给予50元/㎡的一次性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规定的期限内逾期未搬迁腾空的,不得享受签订征收协议奖励和搬迁腾空奖励。
十、付款方式。选择货币安置的,已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搬迁腾空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征收协议补偿款一次性付清。选择迁建安置的,已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搬迁腾空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先付奖励款项部分,其余款项待安置地落实后,一次性结清。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征收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
十二、征收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腾空时间、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内容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征收当事人申请,由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县国土局,下同)作出行政决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作出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组织调解。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实施强制拆除前,征收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十三、被征收人以伪造证件等手段骗取补偿安置的,一经查实,必须追回非法所得,取消安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如发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五、对尚未有具体规定,而实际存在且与征收直接相关的一些补偿,由铁路指挥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后,提请业主方召集设计、监理、审价,项目公司共同签认。
十六、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衢宁铁路松阳段工程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