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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关于促进小微企业
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县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再创发展新优势,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和有关部门要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2000万元的规模以下(以下简称“规下”企业)企业为培育重点和服务对象,以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目标,以培育扶持、改造提升、依法上规为基本途径,坚持政策引导和规范发展并举,健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备条件的规模以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推进我县工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2000万元的规模以下小微企业为重点,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通过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
二、工作举措和扶持政策
(一)建立培育信息库。县经济商务局会同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依托现有全省小微企业培育与监测平台,每年确定20家小微企业建立规范升级培育信息库,做好入库企业培育扶持和跟踪服务,每半年进行补充和完善,动态掌握小微企业规范升级进展情况。
(二)加强规下企业监管。提高企业准入标准,要求产业集聚区内新办企业建成投产后10个月内必须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现已投产多年仍为规模以下企业的企业,各属地管理单位协助企业制订上规升级工作计划,在规定期限完成升级目标。税务、统计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已具备条件应转未转对象的服务和监管力度。
(三)强化企业培育服务。
(1)提供融资服务。对列入培育库的小微企业,确有融资需求的,金融部门要积极提供融资服务和支持,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2)减轻企业负担。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和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收、免收范围。
(3)开展小微企业创来素质与能力提升培训。在企业培训经费中安排相应经费,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开展企业管理、标准基础管理、市场拓展、扶持政策等培训。
(4)开展小微企业政策法律服务。及时组织开展国家和省有关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宣传,引导中介机构开展法律法规、扶持政策等宣讲和咨询服务,帮助小微企业提高运用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四)实施培育激励措施。对在本县登记注册并依法缴纳税费、首次从规模以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业企业实行以下财政政策支持。
(1)经培育当年新上规模的茶叶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它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三年内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从次年起减半征收。
(3)“小升规”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上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
(4)对“小升规”企业提供创业场地支持。根据单位产出要素贡献排序,为成长性好的新上规模企业优先提供土地和创业场所支持。
(5)茶叶加工类“小升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各类针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项目支持和资金奖励。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升规”工作是推进生态工业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要主动作为,全力推进。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县政府成立“小升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分管任副主任、经济商务局局长、统计局局长、集聚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任副组长,财政(地税)局、国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商务局。
(二)部门联动,合力推进。县政府将“小升规”工作列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具体人员,推进小微企业提升发展。经济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培育和政策扶持,及时掌握综合信息。统计部门要加强调查和统计,主动做好业务指导和服务。税务部门应及时为“小升规”企业做好相关服务,每季度向经济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有可能上规升级的小微企业名单。其他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努力为“小升规”企业营造便捷、高效的服务环境。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大力开展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好处,政府扶持的相关政策,着力增强符合上规升级条件企业的意愿和主动性。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成功的先进经验,坚定“小升规”企业的信心和决心,引导其主动转型升级。
四、其他事项
(1)本意见执行期间,中央、省或上级有关部门的小微企业规范升级政策更优惠的,执行中央、省及上级有关部门政策;原涉及“小升规”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本意见所指的“小升规”企业不含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政策兑现按照县工业奖励政策统一申报。
(3)凡获得奖励扶持的“小升规”企业,一个年度内获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出其当年上交税收净额地方所得部分。
(4)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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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经济商务局办公室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