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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15-0687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8-31
文号: 松政办发〔2015〕12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15-00016
有效性: 失效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历史文化名城沿街建筑和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利用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5-09-15 11:07:10 来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陈泽钊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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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历史文化名城沿街建筑和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利用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历史文化名城沿街建筑和传统建筑

保护修缮利用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工作及开展县城历史文化名城沿街建筑和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利用工作,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松阳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沿街建筑和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利用工作是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街巷格局和建筑风貌,改善和提高历史文化街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保护和利用传统商贸与传统文化相融的特色街区,再现街区昔日的繁华,营造街区宜居宜业宜游的生活空间。

第三条本意见适用于《松阳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松阳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沿街建筑和传统建筑以及溪滩路和四柱亭弄两侧传统建筑。

第四条松阳县历史文化名城沿街建筑和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原则。

(一)保持风貌、和谐协调的原则。建筑的保护修缮应做到“修旧如故”,保存传统的建筑形制、尺度、造型和色彩,保证建筑外观与街区整体风貌协调,内装修应与整体风貌协调,做到人居环境与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的有机融合,建筑形态上不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要求的,应予以整治改造。

(二)改善民生、提升价值的原则。对建筑外观、建筑本体内部进行必要的改造,提高基本生活设施配套水平,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提升街区功能业态和整体形象,加速人气聚集,提高房屋利用价值,拓宽居民增收渠道,达到增收便民的目的。

(三)自愿参与、居民主导的原则。房屋产权人是保护修缮利用的主体,鼓励和支持房屋产权人进行保护修缮利用。修缮的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扶持。

第五条松阳县历史文化名城沿街建筑和传统建筑保护修缮的基本要求。

(一)应保持传统泥木结构建筑原有的外部形态(含建筑布局、屋面、外墙、色彩及其施工工艺等)。

(二)应保护传统泥木结构建筑原有的结构形式、构造方式及其装饰。

(三)原建筑保留的具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的建筑构件、附属物,应按原材料、原工艺进行修补或加固,并原位保存。

(四)建筑形式与街区整体风貌有冲突的,应按照街区保护的要求予以整治和改造。

(五)建筑已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修缮。

第六条 松阳县历史文化名城沿街建筑和传统建筑保护修缮的具体要求。

(一)屋面

1.对屋面进行翻修和改造处理,屋面为传统小青瓦做法,改造后屋面构造为:小青瓦、防水卷材、望板、房椽。

2.建筑屋面不得加设水箱、太阳能热水器。临街建筑不得加设老虎窗、排烟管等附属设备或构筑物;其他屋面需加设的,设备不得直接外露,且安装高度应控制在街道行人的视线范围以外。

(二)墙体、墙面

1.原夯土墙保存尚好无结构安全隐患的,必须保留且保持原状,严禁在墙面上大拆大改。对出现倾斜的夯土墙进行纠偏扶正,对倒塌或破损严重的墙体、卵石缺失的墙基可进行局部补砌或拆砌,建筑立面外墙面使用符合原建筑的传统材料进行装饰。

2.墙体立面应尽可能保持历史沧桑感。为保护夯土外墙不受风雨侵蚀,建筑立面外墙面使用符合原建筑的传统材料进行修补。

(三)立面形式

建筑现状原立面保留较好的建筑,其立面形式、立面开口均需维持现状。对建筑现状原立面保留较差的建筑,应依据类似形式恢复其原立面形式及开口关系,在修复立面形式时需关注与其相连建筑的立面形态,与其相协调。

(四)门窗

1.沿街立面门窗以板门、板窗、隔扇窗等为主,不使用铝合金门窗或大面积玻璃等现代门窗。

2.因基本生活需要增开的门窗不得破坏建筑物的整体风貌,不应与松阳传统习俗相冲突,并不得干扰邻里生活。

(五)装饰特色

1.牛腿、栏杆、檐口、传统粉刷等传统构件破损的应进行修复,无法修复的或本身缺失的构件按对称位置原样式进行补齐,需做旧处理。

2.阶沿部分面层有水泥抹面的需祛除水泥抹面。

(六)室内地面

1.沿街商铺地面材质与传统建筑形象不符的,则需要更换地面材质,以古式青砖、古式方砖、三合土、木材等为主,地面颜色宜为亚光、深色系。

2.其他传统建筑要尽量保存原有的传统建筑地面,并采用传统工艺、材料修复。

(七)木构架

对木构架进行更换加固,建筑结构方面的改动和调整不能影响建筑的风格,确保建筑安全。

(八)楼板、楼栅

1.对保存较好的楼板、楼栅现状保留,对质量较差的进行补配,并做旧处理。

2.对后期已更换的,样式协调的现状保留,做旧处理,对后期样式不协调的予以更换。

(九)建筑附属设施

1.建筑附属设施尽量不设或少设,必须要设置的需与建筑整体相协调。

2.招牌设施(广告招牌、店名标识等)材质应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以木质、铜质为主,不得选用不锈钢等材料,不得使用霓虹灯、灯箱等较现代的设施。招牌设施不宜过大,不宜挑出墙面,色彩不宜过分的鲜艳,字体、颜色不可过分突兀。对具有历史意义的标识需予以保留。

3.历史街区不允许安装遮阳(雨)篷。

4.空调外机位置不允许悬挂在建筑临街一侧。空调外机与建筑外立面颜色色差较大的,应设置挡板或空调外罩予以遮挡,遮挡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

5.外露管线、外墙管道、柜箱等其他设施原则上不可设置在建筑沿街一侧,实在不可避免的部分,需采取遮挡设施,或涂刷与墙面相同或相近色彩,弱化管线设施。

(十)建筑材质与色彩

1.建筑主要的材质以木材、石材、青砖、夯土为主,尽量使用旧料。

2.建筑色彩避免出现大红大紫、与相邻建筑及建筑自身不协调的突兀色彩,应保持与传统建筑墙面色彩相协调。

(十一)内部装修

1.装修风格上宜为传统中式风格,也可采用其他与街区风貌相协调的风格。

2.水、强弱电等按相应规范要求进行改造,线路综合安排,能够暗埋的部位管线要暗埋,不能暗埋的部位必须安装于不起眼的地方,如墙脚、顶棚边缘。

3.按使用便捷的原则安装消防器具。

4.增建厨、卫等基本生活设施的,不得对原建筑的保护产生不良影响,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七条历史街区内沿街的砖混结构、混凝土结构建筑的修缮利用,由县建设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工作组,采取“一户一议”的方式确认整修方案。

第八条 房屋修缮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条补助要求

(一)建筑的修缮应按县建设局审核的方案实施。

(二)产权人应按方案施工,并与施工方签订安全协议。竣工后,经县建设局组织验收合格的,给予资金补助。

(三)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房屋修缮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实施的,不予补助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县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补助方式和标准

修缮资金按建筑面积给予定额补助。一楼以上部分按对应建筑占地面积的50%计算补助面积。属于政府鼓励的传统业态在此基础上另给予一定扶持。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区的沿街建筑

1.沿街建筑修缮补助,根据修缮项目完成情况和店面装修情况来进行分级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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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街建筑修缮分级

第一级

第二级

补助标准

(元/平方米)

400

500

2.修缮项目完成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并对店面进行精装修的按第一级给予补助。

3.修缮项目完成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的基础上,并对店面进行精装修的按第二级给予补助。

4.墙体屋架基本完好,产权人仅进行简易修缮整治,按照传统风格风貌修缮的,按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补助。沿街砖混结构、混凝土结构建筑修缮整治按简易修缮整治给予补助。

(二)名城范围内传统建筑

名城范围内传统建筑完成建筑屋面、门窗、装饰特色、室内地面、木构架、楼栅、楼板等整治修缮的,按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助。

第十一条房屋修缮资金补助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由房屋产权人向县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受理后,由申请人提交修缮方案,报县建设局审核;

(三)县建设局将修缮方案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按修缮方案进行修缮;

(四)修缮工程整体完工后,经县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公示7天无异议的,向县财政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县财政每年安排保护修缮补助资金,并做好审核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县建设局应做好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工程实施监管等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四条县文广新局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点)的保护和管理,协助做好其它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工作。

第十五条西屏街道、各社区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协调等工作,协助做好施工现场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县新闻媒体应加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与保护修缮工作。

第十七条 2015年1月1日后提出修缮申请,符合本意见并经验收合格的,参照本意见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本实施意见(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期限为一年,在实施意见(试行)截止时间前提交申请,并在3个月内经验收合格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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