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支持发展设施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内容与要件
1.主体准入要求:各类农业主体,包括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2.备案受理条件:
经营者申请备案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其生产经营规模一般要达到粮食作物种植50亩以上;经济作物(经济林)100亩以上;规模化食用菌生产20亩以上(新建菌棒场要求生产规模年产菌棒50万袋以上);水产养殖20亩以上(特种养殖酌情考虑);规模化畜禽饲养量:①生猪存栏300头以上或母猪存栏20头以上;②奶牛存栏10头以上;③肉牛存栏30头以上;④羊存栏100只以上;⑤肉鸡、鸽子存栏10000只以上;⑥蛋鸡存栏5000只以上;⑦其它动物养殖参照上述同等个体畜禽养殖规模确定。
3.备案材料要求:申报备案设施农用地需提供如下备案材料:①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附参考格式);②设施农用地协议(附参考格式);③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需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平面布置图、建筑设计图);④设施农业主体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⑤涉及土地承包权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承包权流转经营合同;⑥属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批准试点的相关材料;⑦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先行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批手续;⑧申请规模化畜禽设施农用地的,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供环评批复文件;⑨涉及占用林地(以林权证为准)、水域、村镇规划区等,需先行到林业、水利、建设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备案流程:经营者制定设施建设方案—与当地乡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公示—乡镇(街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签订三方用地协议—乡镇(街道)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县国土局和农业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并告知乡镇(街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未经备案审核的不得动工建设。
5.审核内容:县国土局和农业局根据各自职能核实备案信息。国土局主要审核项目选址是否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是否符合规定面积、土地复垦协议内容是否完备等问题。农业局主要审核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当地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内容。
二、严格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掌握省级规定设施农用地分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的界定范围,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原则上选择在城镇和村庄规划区以外,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通过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各类生态循环农业试点设施用地,如确实无法避免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国土局会同农业局组织论证,经县政府核拨预留基本农田指标,办理落实手续。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占用耕地,农业生产经营者要向县国土局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规定收取(占用耕地40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80元/平方米。如标准有变化按最新文件执行)。
三、严格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标准
根据浙江省统一的畜禽个体占地面积,结合松阳实际养殖情况,确定畜禽生产设施用地标准。猪:2-3平方米/头;牛:7-8平方米/头;羊:2-3平方米/只;肉鸡:15平方米/百只;蛋鸡:8平方米/百只,其它动物参照上述标准折算。附属设施用地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标准控制。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各设施农业主体负责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的编制、申报,严格按照备案审核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协议约定的内容等相关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建设,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乡镇(街道)作为设施农用地三方协议的签约方,要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建设项目的全程跟踪服务管理,负责检查监督项目的实施,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书面报告县国土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县国土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能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对报告或日常巡查发现的违规、违法开展设施农用地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抓紧开展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县国土局、农业局要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和本《通知》要求,抓紧贯彻落实工作,全面受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
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
2.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材料目录
3.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
4.设施农用地三方用地协议书(参考格式)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附件1
附件2
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材料目录
1.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附参考格式)
2.设施农业用地协议(附参考格式)
3.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需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平面布置图、建筑设计图)
4.设施农业主体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
5.涉及土地承包权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承包权流转经营合同。
6.属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批准试点的相关材料
7.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先行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批手续。
8.涉及规模化畜禽设施农用地的,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供环评批复文件;。
9.涉及占用林地(以林权证为准)、水域、村镇规划区等,需先行到林业、水利、住建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3
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
(参考格式)
备案号: 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设施农业主体 | |||||||||||
土地所有权单位 | 用地位置 | ||||||||||
设施农业类型 | 项目用地总规模(亩) | ||||||||||
用地截止期限 | 年 月 日 | 是否属于生态循环农业试点 | |||||||||
耕作层保护措施 | |||||||||||
生产设施 | 设施名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建筑结构和层数) | 占地面积(亩) | 基本农田占补情况(亩) | ||||||
小计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其中基本农田 | 补划基本农田面积 | 使用预留指标面积 | ||||||
合计 | |||||||||||
附 属 设 施 | 设施名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建筑结构和层数) | 占地面积(亩) | 基本农田占补情况(亩) | ||||||
小计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其中基本农田 | 补划基本农田面积 | 使用预留指标面积 | ||||||
合计 | |||||||||||
配套设施 | 设施名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建筑结构和层数) | 占地面积(亩) | |||||||
小计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其中基本农田 | 补划基本农田面积 | 使用预留指标面积 | ||||||
合计 | |||||||||||
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农业主管部门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2.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含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平
面布置图、建筑设计图)。
3.设施农业经营者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
4.涉及土地承包权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承包权流转经营合同;涉及属生态循环农
业试点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批准试点的相关材料。
5.其他材料。
附件4
设施农用地三方用地协议书(参考格式)
甲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乙方(经营者):
丙方(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三方用地协议书。
一、用地位置
该宗地位于 ,四至界线详见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平面布置图,图件经甲乙丙三方认可为准。
二、用地面积及范围
设施农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 平方米,农用地 平方米,未利用地 平方米。用地面积和范围不得突破经三方认可的图件面积和范围。
三、用地期限
本项目设施农用地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用地用途的约定
1.乙方经营项目,经甲方、丙方同意在其依法确定的土地权范围内使用 平方米土地,土地利用现状为: 平方米农用地、 平方米建设用地、 平方米未利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平方米,附属设施用地 平方米,配套设施设施用地 平方米。
2.使用土地补偿费:按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规定支付。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备案核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不破坏耕作层和临时设施原则,做到不超标,不移位,不走样,做到不改变用途,不出租,做到不建单独宿舍,不搞永久性建筑,建筑物限于一层。
4.自觉服从县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监管;如若发生配套设施用地建设超标、移位、改变农业用途等违规行为,愿接受拆除、罚款等处理。
五、土地复垦约定
1.乙方不得在设施农用地内修建永久性建筑,应将耕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堆放,用于土地复垦和其它耕作的改良。或架空、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2.乙方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的,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耕种条件),复垦的土地必须由丙方组织甲方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甲方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整改。
3.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保证金 万元/亩,共计 元。乙方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并复垦,经丙方组织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土地复垦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拒不归还土地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丙方有权处置地上建筑及附着物,复垦保证金没收后用于土地复垦。如乙方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三方另行协商。
六、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需要使用乙方土地的,乙方应无偿退出土地,地面建筑物等自行拆除,土地使用费按使用年限折算退回,土地复垦保证金由甲方全额退回。
七、乙方使用该宗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乙方应依法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双方协调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5份,甲乙丙三方各执1份,国土资源部门1份、农牧部门1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