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阳县统计局“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队:
现将《松阳县统计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予以监督。
中共松阳县统计局党组
2015年7月14日
松阳县统计局“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促进统计创新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共松阳县委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意见(试行)》(松委发〔2015〕2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民主决策原则。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民主性;
(三)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是指涉及我县统计改革发展,具有全局性特点以及关系我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县委县政府及上级统计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贯彻和落实;
(二)局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度、修改、变更及废止;
(三)全县年度统计工作意见、开展大型普查、重要国情国力专项调查等重要事项;
(四)局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方案和研究;
(五)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和研究决定;
(六)局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的处理;
(七)研究决定涉及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和重大问题。
(八)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
(二)推荐申报各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三)公开招录、选调工作人员(含编外用工);
(四)后备干部的推荐;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讨论的人事问题;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是指对统计改革和建设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单位公款的存放;
(二)装修、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
(三)重大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四)一定额度的不动产购置;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超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二)各类专项资金的立项安排、使用和管理;
(三)单项支出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资金款项;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当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
第九条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决策的范围包括:在“三重一大”事项中,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县委县政府及上级统计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局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事任免等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也可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科室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决策范围包括:涉及全局统计业务工作、行政管理工作、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会前酝酿:
(一)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吸取各方面意见。对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二)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三)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要提前送达参加会议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会中决策:
(一)保证出席人数。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二)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议题提出、充分讨论、主要领导末位表态”等步骤进行。即议题提出人对议题作汇报介绍,与会人员就议题建议逐个表态,并说明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不先发表倾向性意见,待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末位表态;
(三)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四)形成会议记录。会议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每项议题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会议记录须经每位参会人员签字背书。
第十三条 会后执行
(一)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二)严格执行决策。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以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明确执行纪律。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第五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畅通监督渠道,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网络、公开栏、会议通报等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强化主体责任。局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领导班子或局党组书记(局长)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之一。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局党组书记(局长)或上级报告。
第十六条 强化监督责任。局纪检监察分管领导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及时发现、指出、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党组书记(局长)或上级报告。
第六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组织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行为的;
(二)向会议提供虚假情况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故意违规执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中,违反有关规定泄露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四)在执行决策中发现决策失误,能够挽回损失影响而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五)局党组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导致“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六)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有失误的,在会议表决时明确表明异议的参与决策人员,可以不予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