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二O一五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索引号: 47252158_4/2015-05960     发布机构: 县残联     发布时间: 2015-06-18 11:31:30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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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55号令)和《松阳县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松政办发[2002]68号)规定: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不足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就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县内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三资”、乡镇和村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城乡经济组织,中央、省属单位,外地驻松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文件精神,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单位干部职工人数(含临时工)×1.5%-已安排残疾人人数)×(上年度本县职工平均工资×100%)。

根据本县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和松阳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县2015年度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为:机关、团体、事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垂直管理企业按征收标准人均年度征收300元;企业按上年度征收标准人均年度征收200元,制造业和采掘业按照松委【2006】9号文件执行。

三、征收方法: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2015年度征收时间为7月1日至9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的县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统一划拨缴纳入库。其他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7月1日开始到县地税办税大厅缴费或进行网上申报。

2、县残联根据县地税、工商、劳动、人事等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并发放缴款通知书,各单位需重新申报职工人数或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请于7月15日前将本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总数及残疾职工人数情况报送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确认,逾期不报,按缴款通知书上核定的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已安置残疾职工的单位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4-5月)和社会基本保险缴纳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于7月15日前送县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凡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根据《松阳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部队复退伤残军人符合地方残疾评定标准的,到县残联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后方可计入安置比例。单位安置残疾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保证全年在岗位参加劳动,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抽查和定期年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挂名等情况,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四、征收要求:

用人单位要根据规定如实申报和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单位在2015年9月30日前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从10月1日起按应缴金额每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对拒不履行缴纳决定的单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55号令第18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并在全省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予以公布。

附件:1、单位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人数情况表

 

  

附件1:

单位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人数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职工总数


在岗残疾

职工总数

肢体残

智力障碍、盲人

听力、语言残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职工总数是指在岗职工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

     2、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有关养老保险手续的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3、如有在职残疾职工,请在下表填写残疾职工的基本情况,并附“三证”复印件;

     4、此表一式两份,缴费单位留底一份,另一份请于2015年7月15日前报送县残联劳服所,如不及时填报,视作同意按统计部门统计人数确定;

             联系电话:县残联劳服所 8066927  

在岗残疾职工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 名

性别

住  址

残疾证

号码

工种

联系电话


















































 

松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松阳县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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