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安监〔2015〕25)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
索引号: 78046335_5/2015-06545     发布机构: 县安监局     发布时间: 2015-05-29 09:00:35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

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丽安监管综〔2015〕5号)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吸取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和2014年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对涉燃爆粉尘作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结合三场所一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将《通报》及时传达到有关企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密防范粉尘燃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宣教,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

进一步加强涉燃爆粉尘安全生产业务知识的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对相关企业负责人的教育,切实提高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负责人积极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通过企业自行组织或依托相关培训教育中介服务机构,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员工涉燃爆粉尘作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增强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意识和能力,夯实事故防范基层基础。

三、强化检查,有效落实安全隐患整治措施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依据《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对照省安监局制定的《2015年浙江省涉燃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加大对涉燃爆粉尘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严格执法检查措施,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重点加大对通风除尘、防爆电气、防护装备等安全设备设施的投入,完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杜绝涉燃爆粉尘作业的“三违”行为,有效落实安全隐患整治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实效。

 

附件:1.《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丽安监管综〔2015〕5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

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5〕12号)

3.《2015年浙江省涉燃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

查表》

 

 

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安监局,县府办。

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印发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