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登记程序,提升我县投资环境软实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证合一”登记,是指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中,向登记为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颁发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向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颁发载有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税务登记证。
第三条 “三证合一”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信息互通、三证合一、一证三号”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
第四条 “三证合一”办证窗口,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商事登记中心。
第五条 《工商登记管理系统》作为信息集成平台,承担“三证合一”的证照制作。
第六条 “三证合一”办理程序。
(一)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
1.设立登记
(1)“三证合一”办证窗口受理市场主体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要求提交的资料,相关信息录入《工商登记管理系统》,核准登记后,生成工商注册号;
(2)由“三证合一”办证窗口将相关材料流转至质监窗口,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录入工商登记信息,赋予组织机构代码,生成并打印《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交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和盖章;
(3)由“三证合一”办证窗口在《浙江税务征管信息共享应用系统》,录入工商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赋予税务登记号;
(4)“三证合一”办证窗口在《工商登记管理市场准入系统》打印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2.变更登记
(1)“三证合一”办证窗口受理市场主体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要求提交的资料,核准变更的,相关信息录入《工商登记管理系统》;
(2)由“三证合一”办证窗口将相关材料流转至质监窗口,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录入工商登记变更信息,生成并打印《组织机构代码申请变更表》,交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和盖章;
(3)由“三证合一”办证窗口将相关材料流转至税务窗口,在《浙江税务征管信息共享应用系统》录入工商登记变更信息;
(4)凡涉及营业执照证件要素变更的,在《工商登记管理系统》重新打印变更后的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收回变更前的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时收回企业将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交还原发证机关。
(二)个体工商户
1.设立登记
(1)“三证合一”办证窗口受理市场主体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要求提交的资料,相关信息录入《工商登记管理系统》,核准登记后,生成工商注册号;
(2)由“三证合一”办证窗口在《浙江税务征管信息共享应用系统》录入工商登记信息,赋予税务登记号;
(3)在《工商登记管理系统》打印载有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2.变更登记
(1)“三证合一”办证窗口受理市场主体申请人根据市场、质监、国税、地税要求提交的资料,核准变更的,相关信息录入《工商登记管理系统》;
(2)由“三证合一”办证窗口将相关材料流转至税务窗口,在《浙江税务征管信息共享应用系统》录入工商登记变更信息;
(3)凡涉及营业执照证件要素变更的,在《工商登记管理系统》重新打印变更后载有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收回变更前的载有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时收回经营者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特殊主体
1.县外迁入的市场主体登记,除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迁出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迁出资料,“三证合一”办证窗口将材料流转至质监窗口。其他按设立登记程序操作;
2.拟任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实施监控的市场主体登记,“三证合一”办证窗口先做临时登记,并将收件流转至税务窗口,由税务窗口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回非正常户所在地税务机关结清遗留事项,“三证合一”办证窗口依法予以发证。
(四)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发生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原因需注销登记的,应先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然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最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
1.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的,先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申请,经税务机关清算同意注销税务登记后,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市场主体持《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向“三证合一”办证窗口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准予注销的,出具《注销营业执照通知书》,收回营业执照;
3.市场主体持《注销营业执照通知书》及质监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向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质监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
第七条 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所形成的工商、质监、税务登记材料资料,供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共享。条件成熟时,可建立电子影像档案系统,赋予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查询权。
第八条 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同等功能,有关部门在受理持证人申请办理事项时,应当予以认可。
第九条 市场主体因经济活动需要,可持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向质监、国税、地税部门申请增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营业执照核发权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市场主体。其他市场主体仍按原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上级机关解决计算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问题,实现信息共享,并增设相应操作平台后,再相应调整“三证合一”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松阳县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施方案(试行)
2.松阳县“三证合一”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松阳县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四个部门实施“多证联办”的基础上,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三证合一、一证三号”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以下简称“三证合一”),逐步实现“一证一号”登记模式。
二、实施内容
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组建商事登记中心,设立“三证合一”办证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发放证照,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提供“一站式服务”。“三证合一”的实施范围主要是营业执照核发权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三证合一”办证窗口“统一受理,一窗对外”。办证申请及材料在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办证窗口内部流转。质监、国税、地税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一由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替代,实行“三证合一”。
个体工商户。由“三证合一”办证窗口统一受理、内部流转。国税、地税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统一由载有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替代,实行“两证合一”。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若确需办理税务登记证副本,可以单独再向国税、地税窗口申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若确需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单独再向质监窗口申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使“三证合一”工作有序推进,成立县“三证合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三证合一”实施方案,协调督促工作推进。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联动,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保障机制。为使这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改革顺利进行,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编外用工名额,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三证合一”所需的各项工作经费。各部门做好各自系统日常维护工作,保障网络设备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以确保联合办证窗口顺利办理“三证合一”业务。
(三)积极探索创新。“三证合一”是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我县市场主体登记的新变革。各部门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四)强化效能督查。县监察局要强化对“三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效能督查,积极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对“三证合一”办理事项实施监察,确保“三证合一”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2
松阳县“三证合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立武
副组长:吴王文(县府办)
毛先法(行政服务中心)
成 员:吴宝良(市场监管局) 温小运(财政局)
朱肖荣(国税局) 叶 敏(质监局)
潘跃平(行政服务中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刘伟军任办公室主任,徐翔、叶岳泉、徐关根、蔡哲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