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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412_6/2015-07561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5-03-02
文号: 松财基〔2015〕3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12-2015-0001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 2015-03-02 18:27:25 来源: 松阳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 宋朋晖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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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财政局、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松阳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镇乡(街道)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4〕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松阳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财政局       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3月 2 日

 

松阳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局要按省政府规定标准对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进行保障,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按照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数、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  县财政局、县卫计局根据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及人均经费标准,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金额。

第五条  县财政局、县卫计局按照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县卫计局应会同县财政局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办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并将日常考核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经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格。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支纳入经常性收支核算范围,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人员、设备及基本药物补助等支出,保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要的药品及材料等直接成本支出不低于20%。

第十条  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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