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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15-06849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2-05
文号: 松政办发〔2015〕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15-0001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15-02-26 09:14:14 来源: 松阳县 责任编辑: 陈泽钊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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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松政发〔2014〕152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与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我县新增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已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与补助办法

(一)原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

1.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指女50周岁,男60周岁,出生年月以居民身份证为准。下同),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15年。政府按一次性缴费金额的30%给予补助。其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余额按缴费标准折算为缴费年限,折算后不足一个月的部分退还给本人。折算缴费年限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之和不得超过15年(下同)。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不足年限可在转保时一次性补缴。政府按一次性补缴金额的30%给予补助。其它年份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年缴费标准按年缴费,政府按当年缴费标准的30%逐年给予补助。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余额按缴费标准折算为缴费年限,折算年限不得超过补缴年限,折算后不足一个月的部分退还给本人。

3.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年缴费标准按年缴费,政府按当年缴费标准的30%逐年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5年。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在转保时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二)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1.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补足15年。政府按一次性补缴金额及原未补贴年限缴费金额的30%合并补助。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其不足年限可在转保时一次性补缴,转保时政府按一次性补缴金额及原未补贴年限缴费金额的30%合并补助;其它年限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年缴费标准缴费,政府按当年缴费标准的30%逐年给予补助。

3.其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允许一次性补缴,政府补助按原办法办理。

4.按年享受30%政府补助的被征地农民死亡的,补助发放截至死亡月份。

(三)几类情况人员的处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职工以及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县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政府30%补助。

三、折算与缴费标准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申请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折算或补缴标准为办理转保手续当年我县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

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的一次性补缴与折算标准。具体为:截至2015年6月30日前办理转保手续并达到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2015年6月30日后办理转保手续的,按办理时实际年龄计算),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或折算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四、待遇发放的有关规定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1.2014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2015年6月30日前申请转保并足额缴费的,统一从2015年2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2015年6月30日前申请转保并足额缴费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申请转保后未在2015年6月30日前足额缴费的,从足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2015年1月1日起,经核定的新增被征地农民,从办理参保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并足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转保或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重复享受待遇的处理办法

被征地农民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后,不能重复享受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伤残津贴、供养人员、精减人员等各类养老保障待遇。其重复领取的待遇在发放政府补助时给予扣除。

五、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筹集管理

我县新增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转保补贴所需资金,按照《松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08〕5号)文件规定的政府出资主体,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参保指标和政府补助计算出资金额,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报批时将政府出资款划入松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作为“转保补贴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六、职责分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社保经办机构和人力社保信息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业务经办、业务培训及业务指导,信息和网络系统的开发维护等工作;并分期分批按计划做好转保、参保工作,确保201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我县被征地农民转保工作。

县国土资源、土地征收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我县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定、参保人员审核,新增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落实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基金监管及经费保障工作。

县地税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做好宣传发动、社保具体业务经办等相关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定点集中配合办理转保和参保业务。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确定、审核程序按松政发〔2008〕5号文件规定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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