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47252158_4/2015-05968     发布机构: 县残联     发布时间: 2015-12-01 15:06:43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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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

残疾人是特殊的就业困难群体。多年来,我县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推动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根据省、市委组织等部门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残联教就〔2014〕38号、丽残〔2015〕16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依法执法、依法行政,有力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安置计划,逐步达到残疾职工占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联要协同县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开展残疾人就业年度执法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中共松阳县委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松委〔2009〕8号)均提出了“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要求。各用人单位要为全社会做出表率,率先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根据省、市委组织部等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到2018年,县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县级残联安排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

(三)残疾人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有关招录部门不得拒绝录用。各级党政机关招录非公务员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要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残疾人凡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招聘体检标准,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身体条件的,招聘单位不得拒绝聘用。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满编满岗的事业单位,可安排残疾人编外辅助性岗位就业,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切实加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要积极设定和开发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工种和岗位,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招录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使残疾人就业人数逐步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

三、积极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加大奖惩力度

(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经费的投入,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残疾人应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减免或补贴。

(七)实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扶持。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精神,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按《关于转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松政办发(2012)77号】实施,奖励资金列入残保金支出预算。

(八)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法律规定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联可采取通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今后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对一些拒不履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典型案例,可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四、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就业服务能力

(九)人力社保部门和残联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要针对残疾人特点和类别化培训需求,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同时,结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加强与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院和职业院校联系,强化对在校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制度。县、乡残联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状况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发布,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协助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加大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

 

 

 

 中共松阳县委组织部    松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松阳县财政局          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松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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