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山林权属纠纷处置工作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山林权属纠纷处置工作预案
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妥善解决我县山林权属纠纷,预防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山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县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调裁并重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管辖
1.同一乡镇(街道)内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纠纷,由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受理、调查、调解、处理。调解达成的协议书报县政府山林办备案;调解不成,由所在乡镇(街道)作出处理决定。
2.同一乡镇(街道)内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由当事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受理、调查、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书报县政府山林办备案;调解不成,应提出处理意见书,连同当事人举证材料及调查取证、调解记录等材料报县政府山林办,经县政府山林办审查后,再报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3.不同乡镇(街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由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商同对方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协调处理。调解达成的协议书报县政府山林办备案;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县政府山林办申请调处。
4.集体与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由当事人向县政府山林办申请调处。县政府山林办受理后负责调查、调解;若调解不成,提出处理意见书,报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涉及市际、县(区)际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调处。
6.属《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向山林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撤销或更正。
二、山林权属纠纷排查及报告
为准确、及时地掌握山林纠纷发生动态及规模,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山林纠纷排查、报告。
1.各乡镇(街道)应在每年6月和12月组织开展山林权属纠纷排查摸底工作,并将排查结果及调处结案情况上报县政府山林办。
2.发生不同乡镇(街道)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所在乡镇(街道)在纠纷发生后10日内书面报告县政府山林办。如果已发生人员伤亡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山林权属纠纷,所在乡镇(街道)应当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机关。属县(区)际、市际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的,县政府山林办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山林办报告。
3.县政府山林办在接到山林权属纠纷情况报告后,及时跟踪纠纷动态,督促有关乡镇(街道)做好调处工作。
三、山林权属纠纷处置
山林权属纠纷发生后,县、乡镇(街道)二级政府应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原则及时组织调处。在纠纷解决之前,应当维护现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入争议范围内从事一切林事活动。
1.申请。山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报乡镇(街道)备案;未能达成协议的,按本预案规定的调处管辖权限,向乡镇(街道)或县政府山林办提出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申请调处。
2.受理。调处单位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经审查(需要时可先踏勘现场)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提供证据和参加调处。若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时间提出答辩、不提供证据或不配合调处的,调处单位可以根据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调查。对已经立案受理的,调处单位应及时核实当事人所举证据,并踏勘现场、绘制纠纷山场示意图、收集证据及制作调查笔录等。
4.调解。在查清事实基础上,由调处单位主持开展调解工作,也可委托其它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
5.决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根据本预案规定的管辖权限,由县政府或有关乡镇(街道)作出处理决定。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成立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人员、经费、办公地点”三落实,确保调处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避免矛盾激化。发生山林权属纠纷后,所在乡镇(街道)要积极做好纠纷当事人的稳控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涉及市际、县(区)际山林权属纠纷,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应积极与有关市、县(区)沟通协调。
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山林权属纠纷,当地乡镇(街道)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公安、司法、信访等有关成员单位,拟定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当地乡镇(街道)做好维稳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山林纠纷调处管辖权限,加强督促检查,严格实行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四)县政府山林办应当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山林纠纷调处的业务培训指导工作。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县政府山林办的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各乡镇林业站、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单位应配合当地乡镇(街道)做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五、表彰和处罚
(一)在山林纠纷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二)伪造、变更、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三)在处理山林纠纷过程中,如发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