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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412_6/2015-07562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5-01-08
文号: 松财基〔2015〕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12-2015-0001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15-01-08 18:20:28 来源: 松阳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 宋朋晖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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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阳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加快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文化产业综合实力,根据松委发〔2014〕37号《关于加快田园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设立松阳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将《松阳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松阳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松阳县财政局          中共松阳县委宣传部

2015年1月8日

松阳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文化强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松委发〔2014〕37号《关于加快田园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科学评估、公正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验收和考核,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绩效。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县财政每年安排松阳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年度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的方式和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使用方式: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项目补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对象

1.县级认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园区(基地);

2.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3.文化产业重点企业;

4.优秀创意团队、优秀创意人才、新兴创意产业项目;

5.大型文化产业会展项目、重大节日大型文化活动、大型文化赛事;

6.非遗民俗、工艺美术、文化演艺、文化节庆、体育休闲等特色文化产业项目;

7.地方特色文化的挖掘与保护,本土文化人才队伍的培育与建设;

8.政府鼓励发展的其他文化企业、产品或项目。

第三章   资金使用的条件和规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松阳县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2.项目符合国家、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能提升我县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3.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已投入资金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

4.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贷款贴息的有关规定

1.贷款贴息的条件:对县级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全县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以及投资市场前景良好、能起到产业带动效应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对其贷款进行贴息。

2.贴息标准:贴息年限不超过一年。贴息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50%计算,但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贴息,同一企业不得同时享受配套资助或贴息。

4.贷款贴息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贴息的书面报告、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3)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4)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第八条 配套资助的有关规定

1.由县委宣传部推荐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扶持项目,可申请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资助。国家级项目配套资助5%,省级项目配套资助10%,市级项目配套资助30%,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原则上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对传统工艺美术业提升产业层次、延伸产业链项目,艺术作品及非遗项目进行产业化开发和经营项目,文化产品研发、文化创意产品成果转化项目和文化产品市场拓展项目,经济效益明显,带动作用强的,视投入情况和产出情况给予一定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前景和成长性良好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以及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的文化服务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视投入和产出情况,给予一定的资助;对开展文化产业科研、培训的机构和文化企业,经认定后,视投入和产出情况,给予一定的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配套资助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1)配套资助的书面报告、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复文件;

3)项目实施进度说明、项目预(决)算;

4)相关资金落实文件;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第九条 奖励的有关规定

1.对获得市级、省级或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相关奖项的项目及个人,重点文化创意企业、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进入国内国际市场的,以及引进国外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根据其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取得社会反响给予相应奖励。

2.对创作突显松阳地方特色,或主要反映和宣传松阳文化、松阳旅游等的影视作品,并成功上映,获得良好社会效益,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3.由本土艺术家原创的文艺作品,被改编拍摄成影视作品并公开播映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4.发挥我县生态人文优势,吸引知名导演、影视剧组在我县取景拍摄,产生较好宣传和对外文化影响的,给予拍摄基地(整部片一半以上内容的拍摄地)一次性奖励。对于取得国家级以上称号的摄影基地,并在对外宣传中产生较好宣传效果的,给予摄影基地一次性奖励。每个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5.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6.鼓励各类文化产业企业做大做强,首次达到限上标准的,且对地方财政税收有贡献的,按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100%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7.对新办的(指2014年1月1日之后工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的文化企业,首个盈利年度内有税收贡献的,按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的财政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8.企业申请奖励的,需提供申请奖励的书面报告、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年度纳税证明、政府有关部门认定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9.个人申请奖励的,需提供身份证、获奖证书复印件、出版社或院线合作协议、影像资料、文艺作品原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项目补贴的有关规定

1.县级认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重点文化企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全县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以及投资市场前景良好、能起到产业带动效应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可申请一定的专项资金项目补贴,补贴标准由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最终确认。

2.组织参加大型文化产业会展活动和文化、体育赛事,可申请资金补助。

3.在我县新开办的影城(影院)、体育健身场所、户外(拓展)基地等在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可申请资金补助。

4.对我县文化事业有突出贡献的演艺团体,可申请资金补助。

5.对于乡镇(街道)举办的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节庆活动,视活动规模和影响力,可申请资金补助。

6.对于县里举办的重大节日、大型文化活动,可申请资金补助。

7.申请项目补贴的,需提供申请项目补贴的书面报告、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政府部门相关文件及图文资料。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1.专项资金申请由县委宣传部受理,并及时公开发布申报信息,明确各类申报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各类申报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关辅助材料。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时间:每年10月底前为受理申请报告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3.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五章 资金审批和监管

第十四条  资金审批

1.县委宣传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提出评估意见。

2.根据评估意见,经县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联合县财政局确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并下达专项资金。

3.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由县委宣传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补助资金、配套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要求项目经费开支合理,账目清楚,内容真实,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合理。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经县委宣传部和县财政局同意。对经批准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资金决算上报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与追回拨款、项目承担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项目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

3.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4.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5.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争取我县扶持专项资金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

第二十条  对存有争议的项目,由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资金扶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松阳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 请 表

 

 

 

 

 

 

      称:                           

 

      位:               (盖章)    

 

      期: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单位性质

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    民企业

股份制企业      三资     其他           (请注明)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固定电话


    机


单   位   简   介


   名


   别


   务


固定电话


   机


电子信箱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投入(经费预算)和资金筹措(使用) 情况


项目取得效益(预期效益分析)


 

申请扶持方式及金额

贴息  □

资助  □

奖励  □

补贴  □

 

小写:                              

 

大写: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评审组

意见

 

 

 

 

                         评审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扶持金额


县委宣传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A3纸双面打印;

2.项目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0月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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