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松阳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00266420_6/2015-00930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15-01-20 15:16:35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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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松阳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汇总2014年度松阳县司法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而成。报告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8个部分。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全文在松阳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布,欢迎查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松阳县司法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府前街5号,邮编:323400,电话:8065576,电子邮箱:sysfjxxzx@163.com)。

一、概述

2014年,我局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内部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对掌握、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认真进行了清理、分类,将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以外的,与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相关的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加强组织领导。始终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实抓好,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维护工作,层层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做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制度建设。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松阳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从公开内容、公开途径、监督方式及程序等方面,逐一作出规范的、明确的、具体的要求。加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建设,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加强载体建设。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的更新维护职责,抓好“松阳普法网”信息公开工作,加大更新力度,加快更新速度,丰富公开内容,深化公众参与功能,做好依申请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作用。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政府权力清单、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责任清单及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情况。

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已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2014年,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在松阳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分类公开,2014年累计公开各类信息121件。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情况:

法律法规5件,上级部门文件4件,我局印发的各类文件13件,非文件性的各类信息99件。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途径:包括政府网站、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松阳新闻网、松阳普法网、广播电视台、《新松阳》机关报及其他途径。

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情况

(一)新闻发布工作的开展情况:

2014年,我局未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2014年,我局扎实开展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能够及时更新各类信息。

(三)运用新媒体开展信息发布情况:

2014年,我局积极探索使用新媒体进行信息发布,通过“松阳普法网”、“腾讯微博”等途径发布各类信息,开展工作宣传及普法知识宣传。其中,“松阳普法网”共发布信息   条,“腾讯微博”发布微博1151条。

(四)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2014年,根据县政府信息公开中心的要求,我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改进和提升,精心制作了《松阳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材料》,先后开展多次培训,促进全局上下应公开信息及时、规范、正确的公开,并提高全局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推进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2014年,未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项目,没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二)处理情况:我局对涉密文件及内部资料等不予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累计6件。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4年度,未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4年度,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是由于我局专职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较少,因此工作开展不平衡,不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二是有些信息公开工作还不够规范,政府信息更新、维护机制不够健全。三是政府信息公开与司法行政门户网站维护人员的培训工作未能及时跟进,业务发展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的情况依然存在。

(二)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

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体系,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是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力度,加大业务信息的公开量。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无。

(二)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附后。

 

  

附:

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4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松阳县司法局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121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0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0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121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1151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0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0

二、回应解读情况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0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一)收到申请数

0

     1.当面申请数

0

     2.传真申请数

0

     3.网络申请数

0

     4.信函申请数

0

  (二)申请办结数

0

     1.按时办结数

0

     2.延期办结数

0

  (三)申请答复数

0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0

     2.同意公开答复数

0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0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0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0

         涉及商业秘密

0

         涉及个人隐私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0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0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0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五、行政诉讼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六、举报投诉数量

0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0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1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2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2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0

     2.兼职人员数

2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0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2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2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110

 

 

 

 

                                                                                                            松阳县司法局

                                                                                                            2015年1月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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