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421_4/2015-05927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15-01-13 10:28:29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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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所、队、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领导,规范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现将《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 责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松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环节发生的(含可能发生的)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条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四条 事故分级预警级别依照《松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社会影响,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下列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超过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需要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1级)

(1)事故危害较为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的; 

(2)造成伤害人数6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2级)

(1)事故危害较大的,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1个乡镇(街道)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5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能胜任应急处置的。

第三章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局根据需要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指挥长由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科、所、队、室、中心负责人组成,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处理组、舆论信息发布组、后勤保障组和信访接待组五个应急处置小组。

第六条 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省局、市局、县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2.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措施;

3.组织和协调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4.负责报送或者按规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 各应急处置小组职责(★为牵头科室)

(一)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一是协调食安办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二是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协调局相关科室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三是做好应急处置救援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工作。

组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分管领导

负责科室:★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办公室、餐饮服务监管科、食品生产流通科

(二)事故调查处理组

主要职责:一是事故原因调查,作出事故发生原因调查报告。主要是对事故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情况检查、人员情况调查询问、可疑食物餐饮、生产、经营工具的采样送检、对涉嫌单位的查封扣押、停业整顿、责令整改等处理;二是配合做好就诊病人的个案调查,掌握基本情况;三是做好溯源追查,对事故现场的可疑食品进行溯源追查,掌控源头,防止次生事故;四是做好对涉事单位的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工作。

组长:稽查大队分管领导

负责科室:餐饮服务监管科、食品生产流通科、稽查大队、市场监管所、相关科室 (牵头科室为事故发生环节监管科室)

(三)舆论信息发布组

主要职责:一是及时关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介对事故的相关报道及评论,及时应对。做好 “警示信息”的发布工作(第一时间将此次食品安全事件通报各级媒体,引导正面的舆论导向,随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宣传报道工作;二是负责相关信息向市局、县政府上报和向有关部门通报。

组长:局新闻发言人

负责科室:★办公室、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相关业务科室

(四)后勤保障组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人员、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组长:办公室分管领导

负责科室:★办公室

(五)信访接待组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消费者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及信访接待工作。

组长:信访分管领导

负责科室:★人事教育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八条 Ⅰ级、Ⅱ级、Ⅲ级、Ⅳ-1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发生Ⅳ-2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局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九条 先期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市场监管所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县局。

第十条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或者隐患消除后,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综合协调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和各应急处置小组要及时向综合协调组报告相关信息;县局要采取电话、传真、行文、网络等多种方式同时报告市局、县政府,确保准确、及时。

(一)报告单位和时限

报告单位为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所、各应急处置小组。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半小时内向县局作出初次报告;县局在接到初次报告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局、县政府作出初步报告;并根据事故处理的态势变化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应急状态解除后6天内作出总结报告。

(二)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报告单位为事发地市场监管所,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见附件4)。

2.阶段报告 各应急处置小组、市场监管所对事故发展情况进行补充,包括事故原因、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见附件5)。

3.总结报告 各应急处置小组对本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见附件6)。

第十二条 善后处理

1.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对消费者有诉求的,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调解,维护消费者权益。 

2.应急处理完毕后,相关队、所要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或进行行政处罚,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通报处理结果。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 通讯和信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以及信息网络专用通道,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单位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相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确保上下通信联系畅通,严禁关机或者无人应答。

第十四条 人员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要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保证有专人值班,领导在岗带班。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上报事故发展状况和市场监管的最新情况,接受上级的相关指示。所有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五条 物资和经费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和信息网络确保正常,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六条 责任与奖惩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善后总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分析应急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形成善后总结,完善应急预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本预案的框架和内容,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全面提高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3.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4.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初次报告

5.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阶段报告

6.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总结报告

附件1

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处置流程:事件发生原因的调查 → 对产品采取封存等措施 → 对已上市产品责令召回和通报有关部门协查 → 对企业责令停产、限制销售→查清风险产品的原料来源→控制事件发展 → 立案查处 → 责任追究 → 起草调查报告。

一、现场控制

1.立即实施现场控制措施,扣押或封存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及生产场所,责令企业立即全面停产。

2.对已进入市场流通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实施召回;并通报相关部门。

3.对有毒有害食品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有毒食品扩散,制作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4.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通报,对可能涉刑案件,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5.在现场根据事件发生具体情况,可采取其他认为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对现场检查控制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现场调查

1.调查企业成品仓库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库存情况。

2.查阅该企业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的销售记录,摸清该批次产品的产量流向和销售地点以及销售量。

3.必要时,将情况通过阶段报告形式立即报省局,经省局领导小组批准,省局向社会通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发布有关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并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4.针对企业成品仓库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库存情况,检查原辅料仓库中相关原辅料的进货来源与采购情况。

5.记录并收集客观见证材料,主要包括录像资料、会议或座谈记录、证人证词、物证等。

6.询问、记录事件情况,现场制作有关调查笔录。

三、抽样检验

对食品原辅料(含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样、封样、检验(包括毒性试验),在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有条件时在现场快速检测,进行定性分析,以帮助判断。

附加2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一、现场控制

1.及时对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相关工具、设备、进销货台账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或封存被污染的与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经营场所;

2.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将涉案的同批次食品下架、停售和追回,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对可疑涉事食品进行抽样送检;

4.立即组织查清涉案食品的来源和流向,采取有效措施,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向本区域范围的食品生产商或食品批发企业报告通报食品的情况,实行食品召回等处置措施;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地区的,及时报告上级;

5.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的巡查;依法从重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6.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要加强值班,申(投)诉举报专用电话要保证畅通,及时解答咨询,受理和处置申(投)诉、举报;

二、现场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对可疑食品和可疑涉事单位的调查,作出相应处置。 

1.可疑食品的进销情况: 迅速查清可疑食品的品种、产地、供应渠道、购销数量、进销货等情况,调查可疑涉事单位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两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2.食品销售的现场环境:检查可疑涉事单位是否按照食品的贮存条件储存和销售食品,检查该单位储存和销售食品的温度环境,尤其应注意分装、储存的条件、时间及使用的工具和用具等; 

3.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接触可疑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逐一检查从业人员有无健康证和健康证是否有效;

4.如可疑食品是现制现售的熟食卤味,还要检查食品原料的卫生状况和可疑食品的工艺配方等;  

5.其他与可疑食品有关的经营环节。

三、后续处理

在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认定后,在其指导下对事故食品采取召回、销毁等安全处理措施,并对相关的工具、设置采取清洗、消毒等处理措施,确保对经营场所有害源的可靠清除。

附件3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

一、封存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

2.封存可能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容器,现场采样取证后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3.封存可能被污染的与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

4.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回收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5.视情况对餐饮服务单位作出停业整顿处理。

二、协助疾控中心采集、检验可疑样品

协助疾控中心采集可疑食品和事故调查需要的现场样本进行检验,协助疾控中心开展中毒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现场检查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便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三、现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1.重点对可疑食品加工的场所、设备、工具、厨房及其加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或勘查,调查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及加工烹调方法、操作环境等,引起食物中毒的主要污染环节,初步分析判断食物中毒原因。

2.调查食品原料的来源、质量、索证索票状况。向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了解食物供应的异常情况,以及食物中毒肇事单位以往的不良记录。

3.调查可疑食物的加工制作过程。食品加工方式、烹调方法,加热温度、加热时间。制作可疑食物的工艺流程图,并依据HACCP原理,分析造成食物中毒的污染点及原因。

4.调查食品加工至食用前的整个过程和现场环境卫生情况。尤其应注意检查食品存放温度和时间,使用的加工用具情况,食品运输情况,加工用具容器的卫生及使用情况,生熟分开情况,洗刷消毒情况,剩饭菜的保存、处理等情况。特别要注意检查是否按规定留样。

5.调查可疑肇事单位的厨师、分餐人员、熟食间操作人员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并采取分开询问,相互印证的方法,详细调查可疑食品的加工、制作、分餐等过程。

6.调查可疑肇事单位的负责人,采购人员以及销售人员。主要问清下列情况:可疑食品及原料的来源、数量及采购时间、索证验收情况;可疑食品及原料的去向或使用情况;可疑食品的销售金额及发票。

7.调查接触可疑中毒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有无健康证、近来病史等、培训情况及卫生习惯。

四、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措施

在调查食物中毒的同时,应采取各项措施,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

1.停止出售和回收引起中毒的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

2.查清化学污染物及其来源、数量、去向等,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3.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已同时供应其他单位,应追查是否导致食物中毒并公告回收。

4.必要时要求发病单位做好预防性服药和环境的消毒,做好后续食品的安全把关。

五、调查取证工作要求

1.依据法定程序,认真做好现场监督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2.依法进行录音、拍摄取证;

3.收集的相关证据应符合证据的法定要求。

附件4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初次报告

编号:

报告人单位


报告时间


报告人姓名


联系电话


报告事项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发生单位


危害程度(含死亡人数、中毒人数、财产损失)


初步判断

事故原因


采取措施


事故控制情况


简要经过


领导批示


      

附件5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阶段报告

编号: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报告人姓名


联系电话


新发生情况


初次

报告

补充

修正





附件6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总结报告

编号:

报告人单位


联系电话


报告时间


报告事项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发生单位


鉴定结论


事故处理工作总结(含事故原因及影响、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



抄送:县府办,县食安办。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印发

附件:松市监_2015_4号.ceb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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