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溪镇人民政府于全面推进象溪镇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行政村: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 2014年中央 1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用两年时间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松阳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松委办发〔2014〕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明晰产权主体、理顺分配关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为核心内容。按照“依法、民主、公正、合理、稳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积极引导、稳步推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成员共有、自我管理、共同得益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持续增长,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要求,我镇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决定从今年 7月份开始,到2014年 11月底前完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按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操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实 行民主议事、集体决策、社员(代表)会议公开决议,妥善解决改革中疑难问题和重要决策事项。
(三)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阳光”操作,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吸收社员代表全程参加,接受群众监督,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以镇为单位,基本统一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允许各村从实际出发,因村制宜制定改革方案,分类推进改革。
三、主要工作环节
(一)建立机构,制订方案(2014年 7月)。改制的村经济合作社要建立股份制改革工作班子,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确定改革的实施步骤及日程安排、改革的基准时日、成员认定、资产处置政策与方法、股权设置与量化政策与办法、改革后新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等具体政策。实施方案和政策规定事先要在村经济合作社内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批准,同时报县农业局备案。
(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2014年 7月至 2014年 8月)。
全面调查核实农村集体各类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清产核资范围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清产核资结果须经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鉴证。要对各类债权抓紧组织清收,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和其它坏帐应予剥离。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可以对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方式可由村经济合作社组成评估小组自行开展,也可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原则上先对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山林、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道路、桥梁等公益性资产,应予调查登记在册,可暂不评估。
(三)组织实施,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2014年 9月至 2014年 11月)。
1.成员界定。根据户籍、贡献等因素、确定可享受股份的人 员。成员资格认定在执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特殊人群坚持以下原则进行处置:一是尊重历史。集体资产是各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成果的积累,成员资格界定总体应涵盖各阶段的不同群体。二是权责对等。成员享有的权利应与其对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贡献、承担的义务相当。
三是程序公开。坚持程序的合法性与公开性相结合,将成员资格 认定的决定权交给全体社员,由其按照一定程序充分协商、民主讨论决定。四是宽广覆盖。在成员资格认定中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又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实际贡献将少数人包含其中,使少数特殊人员的权益和贡献得到体现,切实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2.股权设置。集体资产按“人口股”形式量化到每个社员。“人口股”原则上以实施股份制改革决议形成时实际在册的村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准,目前在册人员均等有份,体现集体经济的保障功能。对可享受人口股的具体对象确认,除法律明确规定外,须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方能通过。社员股东是指全额享受人口股的对象,没有全额享受人口股的对象为非社员股东。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股份分红,非社员股东只享有股份分红权益。
3.资产量化。将集体资产进行折股量化,折股量化到户(人)的资产,原则上为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可先折股不量化。有条件的村也可向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资源 性资产(农户宅基地、承包地除外)拓展。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集体土地被征用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对经营性净资产较少、或村集体收入用于日常运转后基本无收益或少量收益的村经济合作社,可采取先股权测算到人,先完成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资格认定及股权数量确定,暂不确定每股股值和股份分红,待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后再进行股值确定、拟定分红方案。
4.章程制定。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统一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并通过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进行运作。《章程》应包括组织的名称、性质和职能,股东确认、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股东代表的产生办法,股权的设置和具体量化方案,组织机构设置、产生办法及其职责,资产的经营管理与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办法,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章程》须在 村经济合作社内部广泛征求意见,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提交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5.组织成立。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宣告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立,依法行使改革前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股东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股东享有平等权利,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及时向县农业局申请换发《村经济合作社 组织证明书》,凭《村经济合作社组织证明书》向县质监局申领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凭《机构代码证》变更银行账户、刻制印章、申领发票。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2014年 9月至 2014年 11月)。
1.股权管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持股农户(股东)出具全县统一印制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记名股权证,作为其持有集体资产、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和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凭证。股份量化到户(人)后,今后原则上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维护现有持股成员的稳定,实行静态管理。对于集体土地征用较少、农业人口比重较大的村社,可暂时实行动态管理,但在集体土地大多被征用或撤村建居时应及时转为静态管理。量化的股权可依法继承。股权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股东内部转让、赠予和有偿退出。股东对持有的股权可以 抵押、担保。但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进行股权回购、代购,任何人不得退股提现。
2.收益分配。股份分红应在本年度有净收益前提下,方可进行。在当年净收益中先提取不少于 20%的公积公益金,其他提留按实际需要由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再进行红利分配。公积公益金提取具体比例或数额由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董事会讨论后报镇政府审核,经由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执行。
3.档案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股权的动态管理,建立股东台账,及时登记股权流转、增量扩股等变动及红利分配情况,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及时分村收集归档。主要内容包括:改革机构和人员名单、工作方案;清产核资报表;资产处置情况;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相关调查资料和报告;群众来信来访接待记录和处理意见;有关意见、请示、报告、批复和其他文件资料;会议、活动及开展相关工作多媒体资料以及与改革有关的其它资料等。
四、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重要基础,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 利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农民增收和维护农村稳定的关键。各村要根据县委、县政府和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结合本村实际,确定推进计划,切实保证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质量。镇农村产权制度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牵头协调和指导督促。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做好改革中清产核资、成员界定、折股量化等重要环节的指导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指导,搞好业务培训。要从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出发,建立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构,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力量,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置职权,强化条件保障,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切实帮助改革村解决改制中遇到各类困难和问题,辅导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正常运行。要充分发挥村党组织在改革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处理村党组织、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股份合作制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
抄送: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松阳县象溪镇人民政府 2014年 7月 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