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人社〔2014〕84号
关于申报开发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实施就业援助,保障就业困难群体稳定就业和基本生活,根据《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松政办发〔2010〕117号)和《丽水市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丽人社〔2013〕229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合理开发,保障重点的原则,现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数量及分布计划
2014年我县拟开发公益性岗位 20个。开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聘用的工勤服务(包括:驾驶员、楼院保安、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岗位 5个;乡镇(街道)的服务岗位(包括:社区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托老托幼、停车管理、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15个。
一、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的对象为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困难群体主要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城乡低保人员;
(五)农村复转军人和已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
(六)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申报程序用人单位需要设立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可填报《松阳县公益性就业岗位审批表》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由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就业困难人员可填写《松阳县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申请。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根据公益性就业岗位的用工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求职意愿,挑选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推荐给用人单位。同时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录入就业信息系统,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公益性就业岗位待遇
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需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月工资不得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一)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就业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岗位补贴每人每月按松阳县最低工资标准的 5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部分补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期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算起。
(二)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用后补”方式,在每年的 12月 5日~15日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报送《松阳县公益性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核定表》,经审核批准后,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拨付。
五、申报时间
需要设立公益性就业岗位的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可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抓紧时间申报。联系电话:8806973。
附件:1.松阳县公益性就业岗位审批表
2.松阳县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
3.松阳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核定表
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松阳县财政局
2014年8月13日
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 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