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规范有序运行,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网格化管理,有效排查整改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实际,特制定《2014年度松阳县消防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消防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工作站的运作流程,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促进、规范消防工作站的实体化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工作站是指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的日常消防办事机构,负责本乡镇(街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消防工作站由站长及2名以上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组成。站长由乡镇(街道)中层干部或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队长等人员担任,一级消防工作站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二级消防工作站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消防工作站人员应当在每年年初以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的形式上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在变动后及时上报。
第四条 消防工作站是基层消防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基础信息采集、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能,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 职责制度
第五条 消防工作站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履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职能。
(二)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组织检查督导考核,督促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所(队)、村(社区)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三)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站台账,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消防工作信息,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供消防工作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
(四)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和消防检查,实施“户籍化”管理。落实办理上级督办指令,核查上报火灾隐患,参与联合执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村(社区)消防安全员、专职消防队火灾防范工作实施指导。
(六)利用乡镇(街道)各类宣传设施,广泛宣传消防常识,适时组织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培训活动。
(七)积极参与辖区消防规划制修订、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八)配合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积极参与火灾事故善后处理。
(九)完成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六条 消防工作站站长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全面负责消防工作站工作。
(二)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带领消防工作站人员履行职责。
(三)服从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社会服务管理中心领导,强化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系沟通。
(四)结合辖区实际,提出消防工作意见建议,积极推动落实各项消防工作。
(五)督促指导消防工作站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消防工作水平。
(六)加强消防工作站队伍管理,维护消防工作站人员合法权益。
(七)辖区发生火灾事故后,迅速赶赴现场,参与组织抢救、疏散,协助做好调查和善后管理。
(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七条 消防工作站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村(社区)分片包干确定责任区,定期指导责任区消防工作。
(二)掌握责任区基本情况,定期汇总责任区消防安全状况。
(三)开展消防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做好消防宣传培训,提高村(社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意识。
(五)学习消防工作站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消防检查的方法、内容、程序。
(六)及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台账。
(七)辖区发生火灾事故后,迅速赶赴现场,参与收集火灾事故相关信息,协助做好调查和善后管理。
(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八条 消防工作站应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1次工作例会。遇有临时性任务的,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工作举措。
每季度末,消防工作站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人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包括检查单位数、火灾隐患数、主要火灾隐患地域分布、火灾事故情况、其他消防工作情况等内容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文字材料,经站长审核后,提交消防安全委员会。
每年底,消防工作站根据每季度的统计分析情况,综合分析全年消防安全形势,形成文字材料,经站长审核后,提交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消防工作站人员应当加强消防业务学习,每年到消防大队参加跟班作业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5天,并积极考取公安消防三级岗位资格证。
县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站的业务指导,每季度对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开展业务指导不少于1次。
第三章 消防检查、核查
第十条 消防工作站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对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住出租房屋、家庭式作坊等单位(场所)开展消防检查。认真督改村(社区)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及时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消防工作站对其重点列管单位(场所),应当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检查。每名消防安全管理员的检查数量由乡镇、街道确定,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但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每月检查单位(场所)数量不得少于20家,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每月检查单位(场所)数量不得少于15家。
第十二条 消防工作站检查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检查过程中,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首次检查的单位(场所),还应当填写《基础信息采集单》,登记消防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开展消防检查时,应当根据单位(场所)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要求配备、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三)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的敷设是否符合要求;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六)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如能在检查结束前整改完毕的,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如不能当场整改完毕的,应当填发火灾隐患督改单,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并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对逾期不改正的,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火灾隐患抄告单,抄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主管部门或单一执法部门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报请乡镇(街道)牵头组织联合执法。
第十五条 联合执法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开展联合执法前,应明确拟定联合执法的对象、内容、参加部门、职责分工和实施方法等,可视情召开会议研究,经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审批后书面通知参与部门。
(二)参与联合执法的单位应依法、理性、文明实施。
(三)消防工作站参与人员应做好执法过程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第四章 消防宣传培训
第十六条 消防工作站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同时,要结合辖区特点,重点加强对老、幼、病、残等群体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知识普及。
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消防工作站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在辖区主要道路、重要建筑等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宣传牌、LED电子显示屏等开展消防宣传,其他乡镇(街道)可通过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宣传栏分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
第十八条 消防工作站每年应组织开展一次由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消防工作站工作人员等参加的消防演练,对村(社区)消防安全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并指导村(社区)制定防火公约。同时,配合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做好消防宣传培训。
消防宣传、培训及消防演练结束后,应填写宣传培训、演练记录,有条件的可拍照或录像,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辖区内发生火灾时,消防工作站站长或副站长应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收集火灾事故相关信息,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帮助寻找火灾知情人,提醒群众不得破坏火灾现场。
第五章 档案建设
第二十条 消防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消防工作档案应当包括:辖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及召开会议情况,消防检查、火灾隐患督改及各类专项治理台账,消防宣传培训情况等。
消防工作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辖区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照片及影像资料等,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工作档案应当统一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基本概况;
(二)产业结构、建筑特点及主要消防安全隐患分布情况;
(三)辖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四)分类建立辖区单位(场所)花名册。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组织及召开会议情况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乡镇(街道)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网格划分情况及村(社区)网格员名单;
(三)消防工作职责、制度;
(四)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五)每月消防工作例会、每季度消防形势分析会、年度消防工作总结部署会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督改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单位(场所)的基础信息采集单;
(二)开展消防检查、核查等填写的消防检查记录、火灾隐患督改单等各类文书;
(三)火灾隐患抄告单、联合执法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宣传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消防宣传活动的记录、资料及照片等;
(二)开展消防演练的预案、演练记录及照片等;
(三)对村(社区)进行消防培训、指导的相关记录;
(四)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工作指导情况。
第六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消防工作站考评领导小组,经常检查督促各消防工作站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消防安全管理员的履职情况,严格遵守和维护考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消防安全管理员的日常考评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员考评办法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员的考评情况与其工资、福利待遇相挂钩,严格兑现奖惩。
第二十七条 根据考评情况,每年评选出先进消防工作站、优秀站长和优秀消防安全管理员予以表彰;对因工作开展不力导致辖区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八条 消防工作站和消防安全管理员若认为奖惩不当,有权向考评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考评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受理并答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松阳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