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14-06687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4-08-12 10:04:06

文号:松政办发〔2014〕0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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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4〕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化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推动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全县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更加健全,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要求,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管。

(二)坚持统分结合、共同监管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灭火救援职责,其他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专业监管、行业监管和指导。

(三)坚持源头把关、全程监管的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各审批主管部门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批时,要对该审批事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增量。

三、职责分工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有专人落实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排查并整治本地区居住出租房、“三合一”企业、“九小”场所(小商场超市、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场所、农家乐等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存在较严重火灾隐患且一时难以整改的场所,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2.依法组织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建立社会消防组织,设有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要负起管理职责,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切实发挥作用;人员密集的村居要配置小型的消防设施、器材,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4.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所辖村(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二)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各职能部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工程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同步考评,其行政负责人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具体责任如下:

1.县发改局: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做好重大项目前期消防审批工作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在建设项目审批及实施过程中,确保消防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负责粮食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县综治办: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并定期开展考评。

3.县农办: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围,做到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其他工作同建设、同检查、同考评、同奖惩,做好农家乐等有关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4.县经济商务局:负责本级直属单位和工业企业、商贸流通和餐饮服务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5.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矿井地下部分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重要内容,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按照职责做好灭火救援有关工作。

6.县教育局: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和各类已审批教育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本系统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对报批的中小学、幼儿园和各类培训机构的消防审批情况进行核查;负责将消防教育列入安全教育年度计划,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课程,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和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7.县科技局:负责会同公安等部门进行消防科技计划、项目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开展消防科技研究开发和有关科技项目的实施,评定消防科技新成果、新产品并推广运用;将消防科技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

8.县民宗局:负责县直属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结合宗教活动场所特点对县级宗教教职团体和教职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督促指导力度,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9.县监察局: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参与有关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纪对有关失职、渎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0.县民政局:负责直属福利机构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本系统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会同其他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对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牺牲或致残人员做好褒扬抚恤工作。

11.县公安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当好参谋,协助本级政府抓好本地区消防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协调规划部门编制本地区的消防专项规划,并监督消防规划的实施;开展城市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和灾害评估,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地区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火灾扑救以及国家规定的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存在的火灾隐患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有较大影响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责令责任单位停产停业;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并提请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调查火灾事故;对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对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予以验收。公安派出所应当认真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整改火灾隐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分工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12.县司法局:负责监狱、劳教所、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本系统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做好消防法律服务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官兵提供法律援助。

13.县财政局: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国家现行财政体制和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地方消防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消防事业发展;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保消防经费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对本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4.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培训内容;对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组织培训鉴定,并加强对企业用工情况的监督,确保相关人员持证上岗;对在各单位开展安保服务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扑救初期火灾的基本技能和其他消防安全常识;指导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相关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5.县建设局:根据城乡总体规划配合相关部门编制修订消防专项规划,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审查,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落实已批准实施的消防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对消防专项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按照消防专项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易燃易爆企业,改善城镇消防安全条件;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将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列入规划编制计划,并列入规划预算。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按照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确保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推进;已有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制定计划逐步予以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按规定对公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进行维护管理,设置醒目标志,并保持完好;及时将城市道路占用、开挖审批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建设过程中的消防违法行为;积极研究施工工地火灾防范措施,加强施工工地监督管理,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纳入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内容并督促施工单位抓好落实,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依法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防范服务职责;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负责所属公房火灾隐患的排查,开展定期检查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负责城镇燃气火灾隐患排查。严格人行道停车泊位及户外广告审批,要充分考虑申请项目是否会占用消防车道和影响防火、逃生、灭火救援以及造成火灾加速蔓延;依法拆除占用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消防登高操作场的违章建(构)筑物,拆除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非法广告,清理占用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经营的个体摊贩。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相关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16.县国土局: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用地的审查、审批工作和对国土资源使用的监督,依法查处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在土地审批、用地指标方面要将全市消防规划内容作为依据并做好土地征用工作。

1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出租汽车、汽车租赁、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和综合性能检测,从业驾驶员培训等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汽车驾驶员等相关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严格开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及运输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开展押运等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保障公共消防车道畅通,协助做好重大火灾和抢险救援工作。

18.县文广出版局:负责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群艺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严格管辖分工内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影放映场所和营业性演出等事项的审批,对于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申请事项,不得予以许可。

19.县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结合医疗行业特点对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参与开展城市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和灾害评估,结合本行业的职能和特点,参与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按职责分工做好火灾扑救、应急疏散和大型灭火演练等相关工作。

20.县林业局:负责森林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合做好“森消合一”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指导督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开展森林防火、灭火工作。

21.县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本行业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相关岗位培训及年度考核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严格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于非消防合法投入使用的宾馆饭店不得评为星级旅游饭店,对星级旅游饭店未按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取消其星级资格。

22.集聚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消防规划建议、各项消防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监督辖区内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提供部分消防事业发展经费的保障;根据产业发展定位,对工业园区新入项目进行消防服务指导;对与工业园区发展相关的消防政策进行研究、整合和对接。

23.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把好市场主体消防安全关,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排查有关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对依法由消防部门前置审批的行业,未经消防审批,不得核发有关单位、场所的营业执照;负责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严防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进入市场;管理、指导产品质量仲裁的有关检验、鉴定工作。

24.县人防办:负责对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管,排查消防安全隐患;负责全县的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结合人防工程特点有针对性的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经消防审批合格的人防工程不得办理使用管理证。

25.县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御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施施工、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源头管理,加强防雷法律、法规、规章及雷电防御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雷重点单位防雷装置的年度安全检测,开展雷电预测、预警及雷击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雷击引发的火灾事故发生;开展森林火险等级预报;适时组织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6.县总工会:负责指导开展职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参与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职工参加消防安全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7.团县委:结合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28.县妇联:结合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29.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公益性的消防安全宣传、火灾隐患曝光等工作。

30.中国人保松阳支公司:负责依法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各投保单位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和检查,配合保险业协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保险经济杠杆,督促各投保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1.中国人寿松阳支公司:负责对各投保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2.县供电局:负责保障重要建筑、场馆、设施、项目的消防用电;监督管理城乡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加强用电管理,开展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依法中止供电;参与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电力保障;参与大型灭火演练,保障日常消防调度指挥用电;发生火灾时,及时截断有关供电线路,确保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安全;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3.中国电信松阳分公司:负责消防通信设施的规划、布点和建设,保障火警电话和其他消防通信线路的畅通,优先传递火情信息;负责做好固话和手机短信的“温馨提醒”工作;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34.县供排水公司:负责落实受市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公共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有关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35.县消防大队:承担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究分析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火灾隐患,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组织落实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议定的事项,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执行;组织相关部门考评消防安全工作,编发消防工作动态信息;定期组织召开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会议,落实有关事项;办理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对消防工作的综合监管,依法履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职责。

(三)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2.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排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1.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2.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生产经营性场所、居住出租房屋、渔船等的所有者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生产经营性场所租赁方、居住出租房屋承租人、渔船经营者要履行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

3.多产权多业主建筑要建立联合主体、联管联防的责任分解制度,明确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消防管理职责,做到主体责任清晰。

4.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5.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尽可能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6.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状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7.要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真正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火灾隐患分工排查机制。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工地的排查整治工作由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国土等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交通、水利、电信等单位的在建工程工地排查整治工作由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负责;农村旧村落、老旧房屋聚集区的主要输电线路和用电设备消防隐患的排查整治由农办牵头,电力部门参与、消防部门督办;居住出租房、“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来料加工场所、农家乐的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安监、商务、国土等部门配合;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工商、文广出版等有关部门配合;其他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由属地政府牵头组织,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同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台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二)建立履职情况火灾隐患告知公示机制。公安消防部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未履责或履责不到位的现象及时书面函告各部门及分管的责任领导,及时予以提醒。对提醒后仍未纠正的,将相关情况抄告同级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备案。相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或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也应通知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同时将隐患情况及时函告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查处。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时,应将重大火灾隐患场所或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推动其整改,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对火灾隐患的知情权。

(三)建立火灾隐患综合整治和“网格化”排查机制。发现火灾隐患后,属地政府或监管部门要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对重大火灾隐患或整改重点难点问题,要坚持属地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整治。

(四)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必须明确分管消防的责任领导,明确相关处室和单位协助抓好工作落实。定期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系统分析,并书面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隐患整治完成后,要加强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反弹。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情况的日常监督,并将其作为机关效能监察和对部门评先、评优和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内容。

六、工作措施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二)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三)县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等考核内容,每年组织考核,实施奖惩。

七、责任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发生一次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即死亡3人〈含〉以上)的,由火灾所在地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在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例会上作检查,视情按照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部门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由县政府或上级

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依法实施监察,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中履职不到位的督办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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