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14-06498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4-07-08 17:53:05

文号:松政发〔2014〕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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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2号)、《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浙财农〔2014〕52号)、《松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4〕36号)等文件精神,及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县财政配套资金等用于我县农村生态化污水治理终端设施和村级生活污水管网、户厕改造等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按照“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县财政局应将资金纳入县财政局专户管理,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分项目进行总会计核算。各业主单位应设立专门账套,按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保障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资金来源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省财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本级财政配套资金。

(三)相关项目整合资金。包括新一轮特扶项目资金,中央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无特定指向的省市县单位结对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移民后续扶持资金、旧村改造示范村、“811”生态文明工程、加快山区经济发展以及农村沼气、农村卫生改厕等项目资金。

(四)“五水共治”捐赠资金。

(五)其它收入。

第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资金,全县统筹使用,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县财政加大相关专项资金的整合力度,为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有力资金保障。

整合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相关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要求仍按各自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资金用途:

(一)农村生活污水的截污管网铺设、终端设施及户厕改造(包括农户化粪池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适当兼顾水、电、路、公厕等设施建设;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监理、地形图测绘、预决算、审价审计、招投标等费用支出;

第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涉及的相关工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具体方法和标准如下:

(一)项目管理。以项目为基数,每个项目补助1万元项目管理经费,用于乡镇(街道)人员培训、项目评审、档案资料建设等项目管理性支出。项目开工时先行拨付50%,土建完工后拨付剩余的50%。另外,每年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乡镇(街道)项目管理经费补助,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达标奖若干名,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1万元。以上经费从县财政配套资金中支出。

(二)政策处理。项目政策处理费,按每村补助2万元的标准拨付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政策处理,资金从县财政配套资金中支出。

(三)户厕改造。农户改造卫生厕所,每户补助600元;农户单独改造化粪池,每户补助300元。补助资金按实际验收的改厕、改造化粪池数计算拨付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按实支付。

户厕改造,以本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实施时新建改造为前提,项目实施前及项目验收后的户厕改造不在补助之列。

(四)建造公厕。农村公厕建设,要合理布局、控制数量、地点安排与外观式样要与村庄风貌相和谐,有条件的村,要在规划部门的指导下,利用废旧生产用房进行改造。在拆除沿溪、沿路露天粪坑、户外简易厕所的前提下,每个新建公厕补助5万元。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支付标准及报账流程

第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县财政局按照“指标随项目走、按进度支付”的要求,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批复用款计划,确有需要的,经审批可预批部分项目启动资金指标。业主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办理资金支付。

(一)规划设计费和工程监理费等费用由业主单位(乡镇、街道)按合同提出申请,县治水办审批后支付。

(二)项目工程启动后,经审批可先预付投资额20%启动资金。项目完成合同工程量50%时支付合同价的40%(含预付款),项目土建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项目竣工审计后支付审计结算价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结清。

(三)主管材料费用包含在工程总价款中,在上述结算款中支出。

第十条  报账流程

(一)工程款

1.由施工单位填写《松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资金报账申请单》,附监理单位审核后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向业主单位(乡镇、街道)提出付款申请。

2.乡镇(街道)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经办人、负责人在报账申请单上签字,报县治水办审核备案。

3.乡镇财政核算中心按工程完工进度审核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费用

1.业主单位根据协议填写《松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资金报账申请单》,报县治水办审核备案。

2.乡镇财政核算中心审核支付相应款项。

(三)政策处理费用                 

1.业主单位填写《松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资金报账申请单》,报县治水办审核备案。

2.乡镇财政核算中心审核支付相应款项。

第十一条 报账申请应附送的资料

(一)工程款报账应附送以下资料:

1.《松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资金报账申请单》;

2.工程款支付证书;

3.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

4.招投标中标通知书;

5.施工合同;

6.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

7.财政预算项目审核中心预算备案表或审核确认书;

8.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9.竣工验收报告;

10.审计决定书;

11.其他相关资料。

注:4-7项首次报账时提供,8-11项按实提供。

(二)工程费用报账应附送以下资料:

1.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或服务采购的,附政府采购审批表、采购合同、发票,属协议采购的提供松阳县协议采购操作流程表(可代合同)。

2.非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或服务采购的,提供采购合同和发票。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公示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等与建设内容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资金使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污水治理专项资金,如有违法违纪,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若遇上级相关规定调整,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松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资金报账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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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单位:万元


项目实施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      年)     乡镇(街道)      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


项目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开户银行

 

账号

 


工程进度及款项
用途说明

 


年度内容

计划数

已报账金额

本次申报金额

核定金额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

 

 

 

 


相关项目整合资金

 

 

 

 


县财政配套资金

 

 

 

 


捐赠资金

 

 

 

 


业主自筹


原始凭证(张)

 

累计报账金额

 


原始凭证类型                      (票据号码)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日(公章)






治水办

审核备案意见

                        负责人

                                       日(公章)




相关资料

 


说明:此报账单一式4份,县治水办、财政局、业主单位、实施单位各1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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