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安委办〔2014〕19)松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78046335_5/2014-06275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4-06-18 09:52:03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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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关于印发<松阳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松安委办〔2013〕26号),现就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制度(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这一主线,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报告及时准确、属地监督管理原则,在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基本建立起重预防、全过程、动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制度,切实解决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全面安全管理转变,为全县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提供数据支持。

二、工作范围

全县生产经营单位。

三、工作内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报告及时准确、属地监督管理原则,以落实工作职责为主体,认真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工作。

(一)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1、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提高认识,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预防作用,部署,带头参与,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工作开展,全面带动责任落实、规范管理、规范现场、治理违规违章等各方面工作常态化、标准化运行,主动开展全面安全管理。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月报工作提供组织基础。领导小组可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负有安全职责的部门为办事机构,分管生产、安全领导、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机修电工、车间班组管理人员为工作骨干,形成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网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通过安委会、领导办公会等形式,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部署,带头参与,及时准确把握情况,提出明确工作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要按职责要求具体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有关情况上传下达。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职责的部门人员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骨干力量,要按职责要求编制有关制度、培训各类人员、参与检查排查、下达整改指令、验证整改效果。生产经营单位车间班组管理人员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如无法及时有效排除则向上一级报告,同时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确保安全。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规范隐患排查程序,实现作业过程、场所全覆盖,为月报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规定,要求车间、班组、重要作业岗位在班前、班后及生产过程中对作业场所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进行报告,填写车间、班组、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每班对生产现场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一般隐患当班落实整改措施,并填写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日记;每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集中组织一次以上安全隐患全面检查,并填写安全生产大检查记录。

4、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级管理。按照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将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级管理。将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作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将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作为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管理。

5、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坚决进行整改,通过月报工作开展,倒逼责任落实。区别不同情况,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设备设施的简单不安全状态,作为一般隐患,如明显的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安全装置没有启用、现场混乱等,排查人员一旦发现,应当要求立即整改排除;对难以做到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隐患,应限期整改,由排查人员对隐患所属单位发出“隐患整改通知”,明确列出隐患发现时间、地点、详细情况、原因分析、整改责任的认定、整改负责人、整改方法、时间要求等;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报县安监局和乡镇(街道)、集聚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隐患的治理方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实施,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外有关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制订专项维护和保养方案,严格执行,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整改合理有效后,向县安监局提出验收申请。

6、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准确填写《松阳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现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制度的常态化、标准化运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确定一名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联系人,于6月底前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所属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

每个月的25日前将月报表报所属乡镇(街道)、集聚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

(二)乡镇(街道)、集聚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督促、指导辖区、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工作。

2、每月按时收集辖区、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并以此为依据,填写《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汇总表》后,于每月28日前报县安监局。

3、定期对辖区和行业领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检查,重点检查未上报隐患、上报重大隐患、上报隐患无整改、无隐患上报的生产经营单位。

4、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报告或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研究制定相应措施,督促整改,并建立隐患档案。

(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监督乡镇(街道)、集聚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2、不定期对乡镇(街道)、集聚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3、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报告或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研究制定相应措施,督促整改,及时报告县政府,并建立隐患档案。

4、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各乡镇(街道)、集聚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化解阻力,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月报工作稳步、高效推进。

(二)确保报送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报送,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工作常态化、标准化,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三)确保监督管理到位。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安全执法、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等工作与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工作,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确保月报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附件:1、《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2、《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汇总表》

3、《松阳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表》

 

 

 

 

 

松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            

 

 

抄送:市安委办,县府办。

松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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