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12-05724 | 主题分类: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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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松阳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5-07 |
文号: | 松政发〔2012〕4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0-2012-0005 |
有效性: | 废止 |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有效服务和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
规范项目立项管理。垦造耕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项目立地条件和垦造耕地的适宜性,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规划选址,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禁将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内的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垦造为耕地,坚决杜绝以土地开发为名,擅自毁林开垦。
省统筹委托造地项目由县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负责立项审批;跨市调剂委托造地项目由县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负责立项审批,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他造地项目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负责立项审批,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项目批准立项前,由县府办组织国土、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方案、耕地质量标准和投资预算进行论证。垦造耕地项目在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前,不得开工建设。
二、强化项目实施管理
垦造耕地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招投标,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监理制和审计制。县国土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质量监管工作,严格执行《丽水市低丘绶坡垦造耕地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细则(试行)》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三、加强垦造耕地质量管理
垦造耕地要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确保数量,提高质量。要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丽水市低丘绶坡垦造耕地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细则(试行)》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保项目区地块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和田间道路配套、田坎等水土保持设施完善、耕作层不少于
四、严格项目验收管理
垦造耕地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组织初验,合格后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或复核,并出具验收意见或复核意见。项目验收前,由县国土部门及时通知县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县农业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质量评定意见,并作为项目验收依据。在初验过程中实行联合验收制度,由县府办组织国土、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丽水市低丘绶坡垦造耕地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细则(试行)》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共同把好项目验收关,确保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准确、建设质量符合要求。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不按规划设计实施的项目,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
五、加强项目后续管护,实施地力提升工程
垦造耕地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县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种植及地力提升工程,防止新增耕地抛荒,管护期不少于三年。县财政部门要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等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负责项目后续管护和地力提升。在项目通过县级初验后一年以内种上农作物、成活率达到95%以上、种植密度达到规定标准,且每年至少种植或套种一季绿肥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奖励标准如下:(1)种植水稻兑现三年,第一年每亩奖励800元,第二、三年每亩奖励600元;(2)种植玉米、大豆、土豆、蕃薯、蚕豆等粮食作物的兑现三年,每年每亩奖励300元;(3)种植吊瓜兑现三年,第一年每亩奖励400元,第二、三年每亩奖励200元;(4)种植茶叶、金银花等草本药材的兑现三年,第一年每亩奖励400元,第二、三年每亩奖励300元;(5)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必须套种粮食作物或绿肥,兑现三年,奖励标准每年每亩奖励150元。
六、明确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机制
乡镇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政策处理、工程招投标、工程款结算、提供立项和竣工呈报材料等工作;县国土部门负责项目前期踏勘、规划测设、项目论证、立项审核上报、工程质量监管、项目验收竣工资料组件、报备入库、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相关经费拨付等工作;县农业部门负责组织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地力培育奖励经费兑现等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工程量及工程款审定等工作;县林业部门负责林地审核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经费核拨等工作。
七、加强垦造耕地资金管理
(一)经费补偿标准
1.工程费:按照竣工验收时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工程招标时确定的单价及下浮率而定。
2.政策处理及工作费用:政策处理工作由项目所在的乡镇负责,按每亩2200元拨付给乡镇。
3.工程监理费:按中标直接工程费2%拨付给乡镇。
4.项目测设费(含现状图测绘、规划设计、竣工图测绘):按每亩500元标准拨付给国土部门。
5.耕地质量评定费:90亩以下项目评定费2万元;90亩以上项目,超过部分每亩增加采样费100元;
6.工作经费:乡镇每亩2000元;国土部门每亩1240元;农业部门每亩300元;审计部门每亩150元;林业部门每亩150元。
(二)经费拨付办法
县国土部门按照年度工作目标,提出全年垦造耕地项目总预算,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集中支付。具体办法如下:
工程款及政策处理费:项目开工后,按照预算拨付40%到乡镇,项目竣工并通过县级初验后累计支付70%,项目通过审计后全额拨付到乡镇;
工程监理费、项目测设费、相关工作经费:项目开工后拨付50%,项目竣工验收结清余款。
林业部门有关规费:在项目通过上级立项批复后按有关规定由县财政一次性上缴省里。
地力培育经费按年度由县农业部门核定后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到各乡镇,再由乡镇拨付到种植单位或个人。
八、强化考核奖惩机制
将垦造耕地工作列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二Ο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