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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09-01408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布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9-07-03
文号: 松政办发〔2009〕8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09-0005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松阳县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4-04-03 10:39:35 来源: 松阳县 责任编辑: 陈泽钊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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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第2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七月一日

 

 

 

 

 

 

松阳县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松阳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等规定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县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补助金的以下抚恤优待对象:

(一)退出现役在乡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红军失散人员;

(六)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两参人员)。

第三条  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同时建立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制度。

第四条  200611以前评定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按《松阳县离休干部等有关人员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规定报销。         

200611以后新增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一级至二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补助100%,因病残疾军人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补助95%;三级至四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补助90%,因病残疾军人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补助85%;五级至六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补助80%,因病残疾军人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补助75%。上述医疗补助按县医疗保险管理处报销规定,应由病人自费部分除外。

第五条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国家和本省工伤保障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享受本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待遇;没有工作的,由县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六条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三属、解放战争复员军人、新中国成立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军队退役的“两参”人员的医疗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住院费用由县民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医疗补助;

(三)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住院费用中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的部分,由县民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医疗补助。

按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给予医疗补助的具体标准为:七级至十级因战残疾军人70%;七级至十级因公残疾军人60%。烈士遗属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70%;病故军人遗属60%。解放战争复员军人60%;新中国成立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50%。上述抚恤优待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其抚恤补助标准的10%补助,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红军失散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障待遇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住院医疗补助办理手续。抚恤优待对象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待遇后,将医院住院收费收据和农医办的结算清单报乡镇民政办进行初审,并填报《松阳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申请表》,再由乡镇民政办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民政办公章,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接到乡镇民政办上报的申请表和住院收费收据后,按照不同类别的抚恤优待对象的比例给予医疗补助。

第九条  医疗单位定点。抚恤优待对象住院限定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规定的定点医院。需到省、市医院住院的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否则不予补助。

第十条  医疗经费保障。医疗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并拨付。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补助:

(一)不按规定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及购买药品的医疗费用;

(二)由于自杀、自残、斗殴、酗酒等以及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

(四)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第十二条  明确工作分工。民政局负责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费有关手续审批及补助费的发放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及时划拨医疗补助经费;县卫生局负责协调抚恤优待对象的就医等有关工作,落实对抚恤优待对象优惠政策;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抚恤优待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乡镇农医办统一办理,报县民政部门审核后,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抚恤优待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浙江省抚恤优待证》在本县医疗机构就诊,免收其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输液费。

第十五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  抚恤优待对象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和享受医疗补助,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现象,除责成退回医疗补助款外,自查实之日起停止一年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第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民政、财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八条  民政、医务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理相关手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71日起施行,《松阳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办法》(松政发〔200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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