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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07-05706 主题分类: 消防
发布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10-10
文号: 松政办发〔2007〕14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07-0005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松阳县森林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4-04-03 10:36:42 来源: 松阳县 责任编辑: 陈泽钊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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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森林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松阳县森林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森林消防应急队伍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战斗作用,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浙江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验收标准》、《松阳县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松阳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县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规范森林消防队伍科学化管理,提高快速、安全、有序处置森林火灾的能力。

第三条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队伍性质

第四条  森林消防队是指松阳县境内建立的乡镇森林消防队、林业森林消防队、民兵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消防队以及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风景区森林消防队等。

第五条  森林消防队伍是以森林灭火为主,有组织、有保障,队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和装备的队伍。

第六条  森林消防队员平时从事自己的本职业务工作,一旦有森林火警报告,能够迅速到达指定地点集合。

第七条  森林消防队伍在组织、行政上归属组建单位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指导。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八条  县级组建森林消防大队,乡镇(单位)组建森林消防中队。 

第九条  森林消防队员由各乡镇(单位)所在地年富力强、肯吃苦、常年在家从事本职工作的干部、职工等组成。

第十条  建队规模,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实际需要,每中队队员一般为2535人之间。

第十一条  组建单位与队、队与队员之间,每年签订扑救森林火灾协议书,明确责、权、利。

第十二条  森林消防队()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服从上级组织的指挥和调度。

(2)认真学习森林防火知识,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按时参加培训和训练,努力提高扑救技能。

(3)认真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及时了解森林火险等级和森林防火工作动态,保持高度警惕。

(4)明确自己的分工及任务,接到命令,必须迅速到位,做好准备。

(5)在扑救战斗中,机智勇敢,密切配合,发扬不怕苦、不怕累和连续作战的火场精神,力争把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6)确保扑火装备完整清洁,性能良好。

(7)积极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集结待命制度:森林消防队()必须服从组建单位的领导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遣,严格组织纪律性;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消防队员外出应向队长请假;队员配备(自备)通讯设备,应保持24小时畅通;队员接警后必须在15分钟内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出发;队长对每次扑救森林火灾集结待命情况进行记录,对无故不到或迟到队员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业务学习培训制度:组建单位对森林消防队员每年要组织一次以上的业务培训和一次以上的实战演练;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消防队每月召开一次学习会;广大队员平时应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和体能锻炼,不断提高扑火安全技能和身体素质;对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学习的队员要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扑火安全制度:森林消防队每年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扑火队员应遵守火场纪律,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扑火队员参加扑火时需配备头盔、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靴和扑火机具等;在扑火时应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天气变化、地形条件、燃烧趋势等,选择好避火安全区和撤退路线;对不服从指挥、调度、擅自撤离火场的,视后果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机具管理制度:森林消防队伍配备的器材装备,要建帐立制,定人保管,专物专用;物资器材管理人员必须对各类机具和设备做定期检查和调试,随时拉得出、用得上;已发放给个人的装备,应妥善保管,随时好用;及时更新失效、报废扑火器材装备;遇有紧急情况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随时调用扑火器材装备。

 

第五章  装备配置

第十七条  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组建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扑火器材装备。

一、县森林消防大队森林消防物资储备要求:

(1)库房面积:库房面积应能储备100200人的森林消防物资,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储备年限及时更新。

(2)储备物资种类:装备类有防火服、防火靴、头盔、腰带包等;机具类有风力灭火机、油锯、割灌机、水枪、二号工具、砍刀等;通讯类有对讲机、GPS定位仪等;其它类有望远镜、灭火弹、喊话器、照明设备等。在数量上,实行逐步配置,满足100200人扑火所需物资。

二、乡镇、单位森林消防中队扑火器材装备配置:根据条件逐步配置以下器材装备。

(1)交通工具:运兵车或能落实扑火救灾所需的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2)指挥通讯设备:对讲机、喊话器、望远镜、地形图和林相图等。

(3)灭火机具:每队配备风力灭火机5台、2号工具25把、油锯2台、柴刀40把以及其它灭火设备等。

(4)防护装备:每队员配备头盔、阻燃服装、防扎鞋、阻燃手套、手电筒、腰带包、水壶和毛巾等。

(5)附属设施设备:每队应设置办公室、装备库、配备设施,设立队牌,建立扑火及队员档案,配备油桶、急救箱等。

 

第六章  勤务保障

第十八条  森林消防中队的日常工作经费由组建单位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扑火器材装备配置以组建单位为主,县财政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  组建单位应落实森林消防队员误工补贴及人身安全、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有偿扑火工作机制,坚持“谁需要,谁出钱”的原则。扑救本地、本单位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组建单位承担;跨区域、跨单位扑救的,扑救费用(包括扑救人员的误工工资、误餐补助、消防装备和器材损耗等)由失火乡镇(林权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队员,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森林消防队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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