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10-0639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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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0-09-25 |
文号: | 松政发〔2010〕7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0-2010-0007 |
有效性: | 废止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不锈钢产业是当前我县工业经济的支柱产业,促进不锈钢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三县并举”发展战略,全面推动“两区”建设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不锈钢产业环境管理,强化对不锈钢产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监管,确保循环经济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我县不锈钢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建设设施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锈钢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不锈钢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监察、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按照《松阳县不锈钢行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酸洗设施的设计、建设不得低于《松阳县不锈钢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生产废水》规定的标准。
(三)不锈钢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由业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查、环保部门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不锈钢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施工实行准入制度,承建单位必须具有环境保护建设资质,施工实行全程现场监督管理,重要污染防治设施的隐蔽工程建设严格实行施工旁站制度,防腐、管道安装与维修由具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监理和监察记录作为环保“三同时”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污泥综合利用处置单位严格按规范建设防治设施及堆场,做到工艺流程合理、功能分区规范、处理流程明确,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二、规范运行监管
(六)严格按照《松阳县不锈钢行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加强不锈钢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管。
(七)建立不锈钢企业环保专管员制度,专管员负责酸洗、熔炼、穿孔、司炉等环保操作规程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定期巡查、监测、台帐、应急、报告、检修等制度。
(八)不锈钢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不得擅自处理。
(九)加强信息技术应用,不锈钢企业废水排放口和废水收集主管网关键部位应安装GPRS在线监控系统,废水处理中心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三、深化节能减排
(十)不锈钢企业必须根据全县集中供气项目建设情况,及时调整燃料结构,积极实施煤改气工程,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生产设备。
(十一)不锈钢企业要采取先进实用的酸雾防治技术与设施,减少酸雾对厂房和环境的影响;要加快酸洗设施规范化改造,杜绝渗漏排放;不锈钢熔炼企业要加快设施的升级改造,提高熔炼烟气的捕集率和处理达标率。
(十二)加强固体废弃物的处置管理,依法、合理、科学处置固体废弃物,企业要积极开展固体废弃物的申报,环保部门要做好分类指导与认定工作。危险固体废弃物(废酸渣、废酸液等)原则上由废水处理中心统一、集中处置,处置费用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商会、企业、废水处理中心协商确定,禁止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处置或将废酸液直接排入酸洗废水处理中心。一般工业固废纳入城市垃圾收集处置系统,环卫部门要帮助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保洁公司清运处置。
四、推进废物利用
(十三)中水回用坚持“分步实施、限期完善”的原则,已建成中水回用公用设施区块内的不锈钢生产企业按核定的比例回用中水,未建成的限期建成。
(十四)中水回用比例按生产技术要求在区块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废水集中处理中心和企业协商确定。
(十五)中水回用费用按“市场调节、保本微利、相对稳定”的原则确定,并纳入生产废水处理费之中。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指导废水集中处理中心、温州商会和企业商定合理的收费价格。
(十六)不锈钢废水处理运维企业应对不锈钢生产废水处理中产生的污泥、废酸渣等重金属进行回收利用,对酸洗母液中的“混酸”和油脂进行综合回收,并科学利用重金属铬镍回收后的污泥。
五、完善运行机制
(十七)采取“企业筹资—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专业运维”的集中治理与回收利用模式,进行不锈钢产业发展区块环保设施的规划建设,建立“企业自治、监管促治、第三方协治”的治污新机制。
(十八)充分体现不锈钢企业法人主体和废水集中处理中心的作用,发挥行业自律优势,实现自我管理与发展,并建立不锈钢酸洗企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基金”和“环境污染风险金”制度。
六、加大奖惩力度
(十九)积极鼓励不锈钢企业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开展冷却水、中水循环利用的企业,在项目申报、资金补助等方面优先考虑,环保部门按实际回用量减征排污费。
(二十)废水处理与废物资源回收处置企业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按90%计征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一)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自新办之年起三年内给予适当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物,并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的企业,适当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二)县墙改办要根据企业利用不锈钢污泥生产新墙材的现状和实力进行综合认定,确定若干具备条件的墙材企业,并核定企业污泥用量。
(二十三)企业按核定量利用不锈钢污泥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企业采矿许可证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出让费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给予50%的优惠。
(二十四)利用不锈钢污泥量先进的墙材企业,每年奖励2万元;中水回用先进的企业,每年奖励1万元。
(二十五)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材企业的管理和服务,确保企业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十六)建设部门要把使用不锈钢污泥的新墙材产品进行推广使用,并制定相应的鼓励措施,提高产品在建筑中的使用比例。
(二十七)对烧结类新墙材产品的认定,原则上从使用不锈钢污泥制砖的企业中选择申报。
(二十八)已被认定为不锈钢污泥综合利用的新型墙材企业,擅自不使用的,取消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十九)加大《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贯彻执行力度,加快改造和淘汰落后制砖产能,促进我县墙材企业的转型升级。
(三十)有条件回用中水但未按核定比例回用的企业,使用地下水或地表水时不享受《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十一)对违反规定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分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Ο一Ο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