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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05-00329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松阳县政府 成文日期: 2005-07-26
文号: 松政发〔2005〕2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0-2005-0003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的若干意见

时间: 2014-04-03 10:08:22 来源: 松阳县政府 责任编辑: 陈泽钊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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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全县渔业水域养殖管理,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利用水域,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县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等规定,现就我县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原则、目标

(一)原则:遵循“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目标:到2005年6月底前发证率达到50%,年底前达到80%。

二、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一)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二)养殖证是判断水域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养殖水域因国家建设及其它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业污染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作为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三)养殖证是水产养殖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及相关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养殖证是生产者申请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及绿色水产品认证等有关资质的申报条件。

(四)养殖证是规范持证人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内容

(一)养殖证发放主体:养殖证发放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行政辖区范围内渔业水域养殖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

(二)养殖证类型:养殖证分绿证和红证两种。绿证发放范围为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红证发放范围为集体所有的养殖水域。

(三)养殖证发放范围: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的池塘、山塘、水库等水域及临时养殖区的水域。

(四)养殖证发放对象:利用水域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本次发证原则上统一发到具有水域使用权的乡镇、村及其有关单位和连片养殖基地、示范园区的承包业主。

(五)养殖证期限: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池塘30年,山塘、水库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六)养殖证的发证程序

1、申请和受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养殖水域使用申请书一式三份;使用水域单位的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水域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承包合同。

2、审核: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等相关人员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公示:对审核符合规定的,在水域所在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有争议的不予发证。

4、批准和发证:对公示期内无争议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5、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注册,颁发水域要作图标志,存档保管,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四、相关问题的政策处理

(一)下列两种情况暂缓发放养殖证:使用权属或界限有争议的养殖水域;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或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的水域。

(二)对利用兼有行洪、灌溉、供水、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域,在不影响其他功能正常发挥的情况下,可以发放养殖临时证。在养殖功能与主功能发生矛盾时应服从主功能,临时养殖证有效期自然终止。

(三)对同一养殖水域因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的使用功能交叉,如大库养殖和网箱养殖,应在确保按规定发展网箱养鱼的前提下,原则上给大库养殖单位(或个人)发绿证,网箱养殖单位(或个人)发临时证。

(四)对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用地改造后用于稻田养殖的,发给临时养殖证,临时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其用途。

(五)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水域,不得从事水产养殖,不核发养殖证。

(六)养殖证实行年审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养殖证自动失效。

(七)取得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从事养殖生产活动,无正当理由使水域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逾期未开发利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行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实施养殖证制度,是一项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县里专门成立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具体办事机构,各乡镇也要明确专人负责,以保证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养殖证的发放工作。

(二)广泛宣传,深入调查。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水域使用、养殖生产及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建立档案材料。

(三)编制规划,发放证书。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按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试行规范要求编制辖区内水域养殖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根据规划和申请,全面开展水域养殖证的核发工作,在发证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发证前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水产养殖管理执法检查力度,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养殖管理执法检查,推动养殖证制度的顺利实施。

 

 

 

 

ΟΟ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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