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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04-0548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松阳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4-04-09
文号: 松政办发〔2004〕4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04-000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松阳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4-04-03 09:58:22 来源: 松阳县 责任编辑: 陈泽钊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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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及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八日

 

 

松阳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政府对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重视和关心,弘扬劳模精神,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和激发全县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称号分个人和集体两种:松阳县劳动模范和松阳县模范集体。

第三条 凡在松阳县行政区域内不同岗位上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或模范遵纪守法的个人和集体,均可成为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对象。

第四条 评选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

(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五条 县政府对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县政府委托县总工会负责做好全县范围内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审批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劳动社会保障、计划、经贸、农业、工商、教育、卫生、计生、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

第七条 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工作从2004年开始,原则上每3—5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民主推荐;

(二)资格审查,法定行政机关依权限对劳动模范推荐人选进行审查;

(三)公布评议,由一定机关以一定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逐级向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推荐;

(五)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审批;

(六)县政府发文公布。

第九条 劳动模范名额的确定和分配及各业人员的比例由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条件是: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作出贡献者;

(三)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生、环保、交通等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作出贡献者;

(五)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作出突出贡献者;

(七)在其他方面对国家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三章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以精神 奖励为主。

第十二条 县政府举行一定的仪式进行表彰,发给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奖品和以资证明的证书、奖章。对于个人奖励载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评选为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个人、集体,由县政府分别授予“松阳县劳动模范”和“松阳县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在县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第四章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待遇

第十五条 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由县政府颁发奖章和证书,同时给予劳动模范2000元,模范集体5000元的奖金。

第十六条 今后作为市级以上评选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推荐对象。

第十七条 县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并组织开展学习和活动。

 

第五章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管理

第十八条 县劳动模范由县总工会管理,但日常工作以基层单位管理为主,重大情况变化要及时报告县总工会。

第十九条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县劳动模范协会,加强劳动模范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听取劳动模范的建议和要求,组织开展一些具有社会意义的活动。同时,要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二十条 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先进事迹属伪造的;

(二)因触犯刑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犯严重错误,受到党内开除党籍、留党察看、行政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品行堕落,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的。

第二十一条 取消县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应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由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取消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奖章、证书,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月起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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